三亞市重點公益林專職護林員管理試行辦法

《三亞市重點公益林專職護林員管理試行辦法》是三亞市為加強重點公益林專職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確保三亞市森林資源安全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重點公益林專職護林員管理試行辦法
  • 地區三亞市
  • 類型:管理試行辦法
  • 對象:重點公益林專職護林員
三亞市重點公益林專職護林員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公益林專職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確保我市森林資源安全,根據《海南省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重點公益林管理試行辦法》及《海南省重點公益林專職護林員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亞市林業主管部門管轄的重點公益林專職護林員(以下簡稱護林員)隊伍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合理設定和組織好護林員隊伍,對保護森林資源,維護和穩定重點公益林區秩序,促進我市生態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護林員的設定與招聘
第四條 護林員原則上應在重點公益林所在地就近選聘,也可以根據管護的實際需要,聘請具備林業管理技術,熟悉林業政策法規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五條 護林員的選聘,按權屬逐級審批:
三亞市轄區內的省屬國營農場及委託市管理的省級自然保護區、省屬國有林場,有具體經營單位的,由本單位推薦,按審批許可權報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無具體經營單位的,由轄區人民政府或林業工作站推薦,按審批許可權報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集體林,由村委會或村民小組推薦,由轄區人民政府或林業工作站審核,按審批許可權報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個體林,由個體申請,轄區人民政府或林業工作站審核,報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其他林,由森林所有或經營單位推薦,報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條 護林員聘用條件一般為:年齡18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端正,身體健康,熱愛林業、熟悉林業法律法規及有關林業常識,有責任心、事業心,組織協調能力較強,當地適齡農民、退伍兵及大中專畢業生優先考慮;在基層有豐富實踐經驗、具有較強組織管理能力的可適當延長到55周歲。
第七條 護林員的招聘應採取公開、公平、公正及就近招聘的原則,並實行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時間一般為7個工作日;管理單位應對應聘的護林員認真考核、篩選或政審,有必要時採取筆試、體能測試和面試相結合等方式擇優錄用護林員;市林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將經批准擬上崗的護林員名單及花名冊報送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省林業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招聘的護林員經批准後,市林業主管部門以及農場、自然保護區,應對護林員進行上崗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將公益林地塊落實到每名護林員,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後再簽訂《重點公益林管護契約》,同時頒發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工作證。
第八條 護林員管護面積,應結合當地實際,根據管護難易程度、重點公益林的自然地理情況、地形地貌、行政區域等劃定管護責任區。原則上不超過5000畝/人,一般沿海地區500—2000畝配備1名護林員,山區2000—3000畝配備1名護林員;市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確定護林員的具體管護面積。
第三章 護林員管理
第九條 護林員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轄區人民政府及林業工作站、森林所有(經營)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檢查、監督與指導護林員的業務工作。
第十條 護林員實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終考核合格者可以繼續聘用。考核內容與方法按省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按護林員審批許可權,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護林員管理制度,對護林員實行“五定”責任制(即定林地、定面積、定任務、定職責、定報酬)。基層公益林管護責任單位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護林員例會,匯報上月的工作情況,布置下月的工作並定期對護林員進行日常性的崗位培訓。
第四章 護林員職責
第十二條 護林員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林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海南省公益林管護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確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植物不受破壞;
(二)負責定期巡護本管護責任區山林,每月不少於22個工作日。必須填寫巡山護林簽到表和工作記錄簿,記載當天公益林區域發生的具體情況,盡職盡責地做好重點公益林管護工作;
(三)協助林業主管部門和林業工作站開展本轄區內的造林、撫育補植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四)協助林業主管部門和林業工作站開展本轄區內的重點公益林森林資源的檢查驗收、資源監測等;
(五)負責管理本責任區及周邊野外用火,制止各類違章用火。若發現森林火災,應及時報告轄區林業工作站(公益林管護機構)和市林業主管部門,並積極參與火災撲救,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六)在責任區發現森林病蟲害疫情,應及時報告轄區林業工作站和市林業主管部門;
(七)預防、發現和及時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並及時報告轄區人民政府及其林業工作站和市林業主管部門,協助查處盜伐、濫伐森林、破壞野生動植物、名木古樹案件和違法侵占林地等森林案件;
(八)協助處理本管護責任區的林權糾紛;
(九)參加護林員每月例會,匯報當月的管護情況;
(十)對本責任區及其周邊其他林地內發生的各種危害森林資源行為,應做到第一知情者並及時報告有效制止,同時積極完成市林業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護林員報案程式:發現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應立即制止並報告負責管理的技術管理員和轄區林管機構負責人,由基層管護單位組織人員進行初步調查,做好防控措施,同時上報轄區人民政府(或農、林場)。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由基層管護單位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林地原狀,以教育警告為主,並將處理結果形成書面材料備案。其他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由基層管護單位林管機構填寫報案書後於案發48小時內將情況書面上報市森林公安局,重大案件應同時報市林業局。
第十四條 護林員的權利
(一)對盜砍濫伐,非法侵占林地、亂捕濫獵等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制止;
(二)對不聽勸阻野外用火單位或個人,護林員有權制止;
(三)對不按採伐許可證規定進行採伐林木的,護林員有權制止。
第五章 護林員考核
第十五條 護林員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每年12月份牽頭組織開展,各公益林管護單位配合。季度考核由各公益林管護單位自行組織,市林業主管部門不定期組織督查隊對基層護林隊伍進行實地核查,並將考核結果報市林業主管部門作為獎懲依據。
第十六條 護林員考核按《海南省重點公益林專職管護人員績效考核試行辦法》執行。
第六章 護林員責任
第十七條 護林員的管護方式
市林業主管部門、轄區人民政府及林業工作站,要根據重點公益林管護責任區域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重點公益林管護制度和管護網路體系,結合當地地形地貌,設計和明確具體的巡山路線,護林員的管護方式方法可以靈活多樣,可採取統一管護、聯合護林、或者成立護林小組以及分散護林等形式,對重點公益林實施管護。
第十八條 阻礙護林員依法管護的,或打擊報復護林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或解除契約,達到涉林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因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弄虛作假,不履行管護職責,造成本責任區森林資源損失的:
1.盜伐林木不足0.5 立方米或幼樹不足20株的;
2.濫伐林木不足2立方米或幼樹不足50株的,扣減當月工資的10%;
全年累計導致責任區範圍內,濫伐林木達到5立方米或幼樹100株的,或盜伐林木達到1立方米或幼樹50株的,或致使珍貴樹木被採伐、毀壞2立方米或者3株的,或致使國家保護植物被採伐、毀壞的,予以解聘;
(二)擅自同意違法用地單位和個人進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報告,造成林地破壞的,1畝以下,扣減當月工資的10%,全年累計達到5畝的,予以解聘;
(三)在本責任區有森林火災隱患,不報告又不採取措施消除,導致森林火災發生的,過火面積5畝以下,扣減當月工資的10%,全年累計超過50畝以上,予以解聘;
(四)無故不參加護林員例會的,每次扣減當月工資的5%,全年累計超過5次以上,予以解聘。
第二十條 年終考核不稱職的,扣發全年20%的績效工資外並解除契約,扣減的工資用於獎勵績效優異的護林人員。
第七章 護林員待遇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專職護林員定員定額定崗應遵循以下原則:專職護林員管護面積一般控制在3000畝/人內,最高不超過5000畝/人;勞務費標準不低於當地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水平,不高於當地事業單位辦事員級別工資水平,並根據當地的物價總水平逐年適度調整。
第二十二條 護林員的勞務費
護林員的勞務費或管護費,根據管護面積、難易程度以及結合當地實際工資標準,由市林業主管部門和重點公益林權屬單位確定。護林員管護費(工資)實行績效掛鈎制度,每月發放80%,剩餘的20%待年終考核評定稱職後一次性發放。具體實施辦法按《海南省重點公益林專職管護人員績效考核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每年考核評出保護森林資源成績突出的專職管護人員30名,並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三亞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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