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促進海棠灣總部經濟和現代服務業發展優惠政策暫行辦法

《三亞市促進海棠灣總部經濟和現代服務業發展優惠政策暫行辦法》是三亞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促進海棠灣總部經濟和現代服務業發展優惠政策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三亞市政府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戰略部署,推動三亞市海棠灣總部經濟和高端服務業集聚健康發展,實現產業振興和綠色崛起,根據國家和海南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三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亞市大力鼓勵支持國內外大中型名優企業和相關配套服務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入駐海棠灣,打造綠色總部經濟運行平台,發展以產權產品交易、文化創意會展、財富管理、金融投資為主的綠色總部經濟圈。
第三條 享受本優惠政策的企業標準認定:
(一)總部企業。在海棠灣內新設立的在三亞市進行工商和稅務登記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國際性、全國性和大區域性總部以及管理中心、研發中心、採購中心、物流中心、財務中心、投資中心和行銷中心等職能性總部。總部企業註冊資本一般在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
在海棠灣內新設立的在海南省進行工商登記並在三亞市進行稅務登記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財富管理企業視同總部企業。財富管理企業是指內資、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公募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公司、產業投資公司等企業。
(二)配套企業。與總部企業關聯性強,在海棠灣內新設立的在三亞市進行工商和稅務登記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文化創意、現代中介服務業企業。文化創意和現代中介服務企業是指從事文化傳媒、文化藝術品展示與交易、創意、會展、設計、審計、評估、律師、稅務、諮詢等企業。配套企業註冊資本一般在100萬元以上。
第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認定的總部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優惠扶持:
(一)開辦補助
對新設立的企業給予資金補助,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補助2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補助資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對設立時註冊資本達不到1億元,設立後五年內通過增資達到1億元以上的企業,按照上述標準進行補助。
(二)辦公用房補貼
1.落戶購房補貼。對企業購買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2.落戶租房補貼。企業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自認定當年起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享受租金補貼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
(三)稅收獎勵扶持
1.企業繳交的營業稅、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屬三亞市地方分享部分,自認定當年起按前三年100%,後七年60%給予獎勵。
2.對企業聘用的工薪年應稅收入50萬元以上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自認定當年起五年內按其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三亞市地方分享部分的80%給予獎勵。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
自認定當年起,企業已繳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價格調節基金、污水及垃圾處理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屬三亞市地方所得部分按前三年100%,後七年60%給予獎勵。
第五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資格認定的文化創意和現代中介服務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優惠扶持:
(一)辦公用房補貼
1.落戶購房補貼。對企業購買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落戶租房補貼。企業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自認定當年起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享受租金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二)稅收獎勵扶持政策
企業繳交的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屬三亞市地方分享部分,自認定當年起按前三年100%,後七年50%給予獎勵。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
自認定當年起,企業已繳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價格調節基金、污水及垃圾處理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屬三亞市地方所得部分按前三年100%,後七年50%給予獎勵。
第六條 入駐企業享受三亞市相關人才服務政策,包括高端人才落戶、醫療、子女教育、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保障等,市政務中心及各辦事大廳實行“一站式”服務。
第七條 入駐企業除享受本辦法給予的優惠政策待遇外,同時可享受三亞市政府的其他相關政策優惠,但相同優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複原則享受。
第八條 企業購買土地自建辦公用房,可實行一企一策給予土地優惠政策。凡享受土地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再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
第九條 入駐企業的資格由海棠灣管理委員會進行認定。入駐企業與海棠灣管理委員會簽訂入駐協定,入駐企業承諾不足10年遷出海棠灣或抽逃註冊資本的,應全額退還已按本辦法給予的獎勵。
企業所購置的房產,5年內不得對外出售。企業在享受租房補助期間,不得將自用辦公用房出租、轉租或改變其用途。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退還已獲得的補助。
第十條 獎勵資金每年申報和審核撥付一次,原則上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的獎勵資金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繳稅三亞市地方分享部分,如當年企業應獲得的獎勵金超過該企業當年繳稅三亞地方分享部分,超過部分可在以後年度獲得的獎勵金低於當年繳稅三亞地方分享部分時再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三亞市海棠灣管委會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並共同制定實施細則組織落實。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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