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兩利政策

三不兩利政策,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1947至1952年在畜牧業地區進行民主改革時實行的政策的簡稱。具體內容是:“不鬥、不分、不劃階級”,廢除封建特權,改革舊的“蘇魯克”制度;實行“牧工牧主兩利”,放牧自由,扶助貧困牧民發展生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不兩利政策
  • 時間範圍:1947年 至 1952年
  • 起源:中國內蒙古自治區
內容簡介,主要影響,

內容簡介

和農業區的土地改革相比,牧業區的民主改革面臨的情況更為複雜。牧業經濟與農業經濟不同,牲畜既是生產資料又是生活資料,牲畜群內部也有結構要求,畜牧業具有更大的分散性、脆弱性,經不起嚴重的自然災害襲擊和人為破壞。牧主對牧民的剝削,既有濃厚的封建性又帶有資本主義僱傭勞動的色彩。牧主既有剝削行為,也有經營和管理畜牧業的經驗;牧民在經濟上是被剝削者,在人身上還對牧主有一定的依附關係。這些都是牧業區民主改革必須重視的特點。所以,在牧業區推行民主改革更需謹慎行事,必須從畜牧業生產的特點出發,採取適合牧業區實際情況的方針政策,既要廢除封建特權、改革牧業區的生產關係,又要十分注意遵從客觀規律、以防生產力遭到破壞。
鑒於此,內蒙古共產黨工作委員會明確提出在牧業區的一切工作都必須採取慎重緩進的方針,都要以有利於恢復和發展畜牧業生產、改善牧民的生活為出發點。1946年8月1日,烏蘭夫就內蒙古土地等問題致電中共中央,提出:“在畜牧區不進行分配土地”,並於8月10日得到中共中央復電同意。1947年10月,《中國土地法大綱》公布。 內蒙古共產黨工作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政府根據牧業區的經濟特點,依據《中國土地法大綱》的精神,於1947年10月10日頒布了《內蒙古土地制度改革法令》,規定:“內蒙古畜牧區內實行放牧自由,按照盟旗行政區域的劃分,在該區域內的草原、牧場上一切牧人均有放牧自由”。11月,烏蘭夫在興安盟民眾工作會議上指出:“在農業區要組織力量,徹底消滅封建勢力;在遊牧區也要消滅封建勢力,但在消滅封建勢力工作中要有一個準備的時期”。 同月,內蒙古共產黨工作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政府決定在牧業區進行民主改革並制定了牧業區民主改革的基本政策:承認內蒙古的牧場為蒙古族所公有,廢除封建的牧場所有制;廢除封建階級的一切特權,廢除奴隸制度;保護牧民民眾、保護牧場、放牧自由,在牧民和牧主兩利的前提下,有步驟地改善牧民的經濟生活,發展畜牧業。
在牧業區的民主改革開展之初,由於忽視了畜牧業經濟的特點,一些地區沒有從實際出發,沒有很好地掌握方針政策,而是照搬農業區土地改革的方法,根據農業區土地改革中的“耕者有其田”方針,提出了“牧者有其畜”“徹底消滅封建”“黑黃封建一齊消滅”等一些“左”的口號,根據占有牲畜、財產的數量在牧民中劃分了階級,還出現了錯劃的現象,部分基本民眾被劃為牧主、富牧。對牧主的牲畜和其他財產採取了一律沒收並平均分配的辦法,有些地區在發動對牧主的鬥爭時也出現了一些過激的現象。一些地區還將寺廟的牲畜、財產沒收充公或平分,毀壞寺廟並且鬥爭喇嘛。
由於採取了不切實際的“左”的做法,牧業區出現了畜群結構被破壞的問題,還出現了不正常的宰殺、轉移、出賣牲畜等問題,很多牧業區的牲畜數量急劇下降,牧業經濟遭受了嚴重損失。 例如,昭烏達盟1946年全盟牲畜總數為143萬頭(只),到1948年下降為93萬頭(只),損失近三分之一;又如在錫林郭勒盟和察哈爾盟,“沒收牧主的牲畜分到戶後,打破放’蘇魯克’的傳統習慣,使很多牲畜無人放養管理,造成牲畜死亡和大量宰殺,使畜牧業減產”。
牧業區民主改革運動中出現的“左”的偏向及其消極影響,引起了中共中央東北局和內蒙古共產黨工作委員會的高度重視。東北局負責人對內蒙古地區的工作作出一系列指示,要求內蒙古共產黨工作委員會負責同志深入基層、深入民眾,處理問題要慎重、工作要踏實,必須團結蒙古族的大多數,必須採取慎重緩進的方針;要求內蒙古共產黨工作委員會趕快派人去檢查牧業區出現的問題。東北局指出,《中國土地法大綱》精神可用,但要從內蒙古地區的具體情況出發,鬥爭形式不能照搬,政策要好好掌握,不慎重可能造成失敗。
針對牧業區民主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根據東北局的指示精神,內蒙古共產黨工作委員會開始著手糾偏。1948年3月,烏蘭夫主持召開了由內蒙古共產黨工作委員會、內蒙古自治政府主要領導人參加的興安盟地區民眾工作團團長會議。會議聽取了工作團的匯報,總結了各地發生“左”的偏向的教訓,初步確定了穩定形勢、恢復和發展畜牧業生產的基本方針,提出在牧業區不採取農業區土地改革方式,對牧主不鬥、對牧主的部分財產不分,以提高牧民勞動所得的方法保障廣大貧苦牧民的利益。會後,內蒙古共產黨工作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政府向各盟發出指示,要求立即撤回部分工作團和工作隊,停止鬥爭牧主、平分牲畜和其他過火行為,使牧業區民主改革中“左”的偏向逐步得到了遏制。
1948年7月,內蒙古幹部會議圍繞牧業區的民主改革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部分地區黨的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在會上匯報了工作情況,對“左”的偏向進行了檢討。會議通過對牧業經濟發展歷史和實際特點的分析,進一步明確了民主改革的任務和步驟。烏蘭夫在會議總結報告中肯定了牧業區民主改革的成績,同時也指出了改革過程中存在的錯誤:“沒有清楚地認識到遊牧經濟的特殊性與遊牧區民眾的覺悟程度,提出了一九四八年在遊牧區消滅封建的方針,這是錯誤的,助長了下面工作中’左’的傾向。 至於有些遊牧區平分牲畜,破壞了牧區經濟基礎,則更是錯誤的”。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烏蘭夫提出要在農業區、牧業區和半農半牧區採取不同的改革方針和政策。烏蘭夫指出,今後牧業區民主改革的方針政策是:“廢除封建特權,適當提高牧工工資,改善放牧制度。在牧民與牧主兩利的前提下,有步驟地發展畜牧業,改善牧民生活。”“罪大惡極的蒙奸惡霸,經盟以上政府批准,可以沒收其牲畜、財產由政府處理,一般大牧主一律不鬥不分。”“實行民主改革,有步驟地建立民主政權,發展遊牧區經濟。”這是對“三不兩利”政策第一次比較系統全面的表述。
內蒙古幹部會議後,內蒙古共產黨工作委員會發出指示,要求從事牧業區工作的幹部認真調查研究牧業區的階級狀況和經濟特點等,切實貫徹“三不兩利”政策,制定適合實際情況的具體辦法,糾正錯誤,推動牧業經濟的恢復與發展。“三不兩利”作為牧業區民主改革的基本政策,為內蒙古地區牧業區的民主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據,使牧業區的民主改革逐步走上了健康發展的軌道。在不斷深入的牧業區民主改革實踐中,“三不兩利”政策也不斷發展完善,逐步形成了以“牧場公有、放牧自由”“不鬥不分、不劃階級”“牧工牧主兩利”為主要內容的基本政策。“牧場公有、放牧自由”是“三不兩利”政策的基本內容,打破了數百年來王公貴族和牧主霸占大面積優良牧場的封建特權,使牧民有了在劃定區域內自由放牧的權利,進而使廣大牧民民眾擺脫了封建生產關係的壓迫和束縛;“不鬥、不分、不劃階級”和“牧工牧主兩利”則以一種比較特殊的和緩方式打破了牧業區落後的生產關係,既限制了牧主的封建剝削,又提高了牧工的收入、改善了牧工的生活,同時也適當地照顧了牧主的利益,調動了牧工和牧主雙方的生產積極性。

主要影響

在“三不兩利”政策指引下,各盟、旗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對舊的牧業生產關係進行了變革,普遍實行了新“蘇魯克”方式。牧主同牧民協商確定畜群經營的勞動報酬、收益分配標準等,地方人民政府進行監督,改變了過去由牧主單方面決定的狀況。新“蘇魯克”方式的實行大大減輕了牧主對牧民的剝削,提高了牧民的勞動報酬,也保障了牧主的應得利益,受到了牧業區各階層的廣泛擁護。 隨著民主改革的推進,封建特權逐步被廢除,廣大牧民特別是貧苦牧民逐步擺脫了封建剝削壓迫,在政治上和經濟上都獲得了解放,生活逐步改善,進而迸發出巨大的革命熱情和生產積極性。這就大大解放了被禁錮的社會生產力,使牧業經濟得到了顯著恢復和發展。 隨著解放戰爭形勢的不斷發展,內蒙古地區新解放區的面積不斷擴大,新解放區的牧業區民主改革也都是以“三不兩利”政策為遵循逐步推進和完成的。
“三不兩利”政策的成功實施,不僅“保證了牧區民主改革的順利平穩進行,充分調動起了各階層的積極性,在創建內蒙古自治區和支援解放戰爭中都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為全國其他牧業區開展民主改革提供了重要示範和寶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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