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

《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由七台河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9年3月22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6月28日批准,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
  • 發布單位:七台河人大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1日 
批准決定,發布公告,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調查與認定,第三章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保護與利用,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 則,答記者問,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的決定
(2019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

發布公告

七台河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號
《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業經七台河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9年3月22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6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6月28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為了加強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保護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調查、認定、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東北抗聯文化遺存是指抗日戰爭時期,在七台河市行政區域內形成的,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東北抗日聯軍以及東北義勇軍和其他抗日武裝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遺址和遺物。包括:
(一)第二路軍總部遺址等東北抗聯活動遺址、遺蹟;
(二)京石泉村抗聯泉址等東北抗聯歷史人物活動紀念地及舊居、遺物;
(三)具有重要影響的東北抗聯烈士事跡發生地、烈士墓及其他重要歷史事件發生地等;
(四)反映東北抗聯歷史和精神的文史資料、音像資料等;
(五)涉及東北抗聯歷史和人物的紀念館、紀念碑、博物館、展覽館等紀念設施;
(六)西山侵華日軍倉庫遺址等日本侵略者侵華罪證的典型遺址和遺物;
(七)其他與東北抗聯活動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遺址和遺物。
第四條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保護利用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遵循統一規劃、分級保護、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應當將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管理和利用,依法進行行政執法。
退役軍人事務、民政、發展和改革、教育、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社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相關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條鼓勵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義務,對破壞、損害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社會公眾的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事項,應當依法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文化或有管轄權的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第二章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調查與認定

第八條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東北抗聯文化遺存調查,做好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發現、認定和研究工作。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廣電和旅遊等相關部門推薦東北抗聯文化遺存。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進行調查或者移交有權調查的部門,並將相關調查認定情況反饋給推薦人。
第十條對新發現的東北抗聯文化遺存,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組織民政、地方志等部門和黨史、文物、法律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評估和論證,召開專門會議研究並作出書面決定。經研究認定具有文物價值的,按照相關規定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認定為文物,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但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東北抗聯文化遺址,由縣(區)文化主管部門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參照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對具有較大文物價值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程式申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章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保護與利用

第十二條東北抗聯文化遺址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或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保護範圍保護,並作出標誌說明。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並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級別由省、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同意後,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對東北抗聯文化遺址重點區域,市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編制保護利用專項規劃。
第十五條 市、縣(區)新建、修繕、維護東北抗聯文化遺址和紀念設施,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化主管部門批准。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東北抗聯文化遺存安全檢查,對瀕臨滅失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開展搶救性保護和修復。
第十七條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徵集、保護具有代表性的東北抗聯文化遺物。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有關部門捐贈東北抗聯文化遺物,有關部門徵集後可給予一定形式的獎勵。
第十八條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相關資料按有關規定登記、移交和保管。
第十九條國有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使用人、非國有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所有人應當履行日常安全保障、修繕等管理責任。
國有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使用人、非國有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所有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區域內資源,統籌規劃、合理建設東北抗聯紀念館、主題公園、紅色小鎮等紀念設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意識。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企業文化廣電和旅遊、教育等部門編寫東北抗聯文化宣傳資料、創作文藝作品,對機關、團體、鄉村、城市社區、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第二十一條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遊等相關部門命名道路廣場等公共設施、製作轄區地圖、開發公眾服務平台、建設公共運輸站台、設定旅遊交通標誌和道路標牌等,應當包含東北抗聯文化相關內容。
第二十二條鼓勵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調查研究、資料整理、文藝創作、開發利用、傳承傳播。文化主管部門可以為其提供信息素材等相關支持。
第二十三條鼓勵支持相關部門建立東北抗聯文化教育基地或幹部培訓基地,開發東北抗聯文化旅遊景區、線路和產品。
在東北抗聯文化遺址建立教育基地或參觀遊覽場所的,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服務設施,不得破壞遺址的歷史風貌。
第二十四條利用東北抗聯文化遺址,或者在東北抗聯文化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影視拍攝等活動的,應當徵得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由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對被確定為文物或文物保護單位的東北抗聯文化遺存,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同意、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准,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第二十七條對被確定為文物或文物保護單位的東北抗聯文化遺, 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兩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
(二)損毀文物保護單位宣傳設施和保護標誌的;
(三)其他危害或破壞東北抗聯文化遺存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對於應當認定而沒有認定、未按相關程式認定導致認定錯誤,造成東北抗聯文化遺存損毀、滅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中未按規定履行管理、教育、宣傳等職責,對違法行為未按規定予以處理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答記者問

《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將於2019 年8 月1 日即我國第92 個建軍節開始實施。在《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即將實施之際,本報記者就《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內容、適用範圍等相關問題,採訪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閆世偉。
問:《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即將實施,請全面介紹一下我市地方立法情況。
答:準確地說,《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出台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規,但從實體法規來說,是我市第二部實體地方性法規。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是程式法《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這部法規也是我市迄今為止唯一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該地方性法規於2017年8月24日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2017年10月13日省人大常委會批准,2017年12月1日實施。
我市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規,即第一部實體地方性法規是《七台河市城市公園條例》,於2018 年3 月16 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2018 年6 月28 日省人大常委會批准,2018 年8月8 日起施行。現在這部《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是2019 年3 月22 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2019 年6 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於2019 年8 月1日起施行。
問:《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是在什麼背景下制定的?
答:2017 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參觀“銘記光輝歷史開創強軍偉業”主題展覽時強調,銘記光輝歷史,傳承紅色基因。省委書記張慶偉同志在參觀東北烈士紀念館東北抗聯博物館時強調,“繼承弘揚東北抗聯精神,凝聚全面振興發展強大動力”。市委書記楊廷雙在深入茄子河區宏偉鎮嵐棒山區東北抗聯第二路軍總部遺址和京石泉村抗聯泉址調研時指出,要統籌規劃保護利用歷史遺址,把抗聯精神發揚光大,讓紅色基因世代傳承。
七台河地區是東北抗聯重要根據地、抗聯第二路軍總部長期駐紮地,有抗聯第二陸軍總部遺址、十二烈士山戰鬥遺址、京石泉村抗聯泉址等重要抗聯文化遺存,目前已認定重要抗聯遺址20 多處。隨著年代日漸久遠和城鄉發展,一些抗聯遺址、遺物面臨被損壞甚至滅失的危險,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間從事抗聯遺存保護研究的人士都呼籲立法保護。
2017 年11 月,市委、市政府召開全市城市文化建設專題會議,對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立法做出安排。市人大常委會充分發揮立法的主導作用,結合市情,順應民意,提交東北抗聯文化立法項目,經市委批准後,啟動相關立法程式,開展了我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立法工作。《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應運而生的。
問:《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出台經歷了怎樣的過程?
答:2018 年1 月4 日,市委常委會召開會議確定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立法為年度立法計畫項目。市人大常委會積極發揮立法主導作用,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分別從各自職能出發,指導政府起草部門做好相關調研,熟悉起草框架,完成初稿起草工作。2018 年8 月29 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條例草案草稿,形成條例草案議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2018 年9 月27 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審了條例草案。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召開了徵求意見座談會,常委會通過報紙、電視、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廣泛徵求意見,並帶著審議中發現的問題赴先進地區考察學習,解決了條例草案中重要的難題,並邀請文物、法律、邏輯等領域專家對條例草案進行論證。在廣泛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經過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審議後,2019 年3 月22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條例草案。條例於2019 年6 月28 日經過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將於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問:《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條例共五章三十條。分為總則、調查與認定、保護與利用、法律責任、附則。條例的主要內容突出體現在以下方面:在總則中,明確“本條例所稱東北抗聯文化遺存是指抗日戰爭時期,在七台河市行政區域內形成的,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東北抗日聯軍以及東北義勇軍和其他抗日武裝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遺址和遺物。”條例還將日本侵略者侵華罪證的典型遺址、遺物也納入保護範圍,是為了加強愛國主義教育,警示世人銘記歷史、珍視和平。
在調查與認定方面,條例對抗聯遺存認定明確規定,對新發現的東北抗聯文化遺存,要求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組織民政、地方志等部門和黨史、文物、法律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評估和論證,召開專門會議研究並作出書面決定,回應了多年來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
在保護與利用方面,一是明確新建、修繕、維護抗聯紀念設施應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二是明確東北抗聯文化遺存日常管理責任人,解決了管理責任人缺位的問題。
在法律責任方面。規定了違反本條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問:《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保護範圍是什麼?
答:保護範圍是:抗日戰爭時期,在七台河市行政區域內形成的,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東北抗日聯軍以及東北義勇軍和其他抗日武裝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遺址和遺物。包括:(一)第二路軍總部遺址等東北抗聯活動遺址、遺蹟;(二)京石泉村抗聯泉址等東北抗聯歷史人物活動紀念地及舊居、遺物;(三)具有重要影響的東北抗聯烈士事跡發生地、烈士墓及其他重要歷史事件發生地等;(四)反映東北抗聯歷史和精神的文史資料、音像資料等;(五)涉及東北抗聯歷史和人物的紀念館、紀念碑、博物館、展覽館等紀念設施;(六)西山侵華日軍倉庫遺址等日本侵略者侵華罪證的典型遺址和遺物;(七)其他與東北抗聯活動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遺址和遺物。
問:《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執法主體有何規定?
答: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條例的實施,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管理和利用,依法進行行政執法。
問:除了各級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門外,還有哪些部門在我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方面負有職責?
答:退役軍人事務、民政、發展和改革、教育、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問:這部《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在全省是什麼地位?對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哪些意義?
答:《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是我省乃至全國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方面的第一部立法,將為弘揚東北抗聯精神,傳承紅色基因,激勵全市上下推進我市轉型發展提供強大精神力量,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東北抗聯在極端困難的情況下堅持抗戰,能留下一些遺蹟遺物是十分珍貴的。
我們要以只爭朝夕的精神進行搶救性保護。如果這些遺蹟遺物在我們手中滅失,既對不起逝去的先烈,也對不起子孫後代。七台河建市較晚,歷史文化積澱不深,我們僅有的這點紅色文化基因更彌足珍貴,要把它保護好、利用好。七台河不僅要成為一個經濟發展、人民幸福的城市,也要成為一個有文化品位、有高尚精神的城市。全社會都應當積極宣傳和自覺遵守《七台河市東北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的規定,弘揚東北抗聯精神,主動參與和積極支持抗聯文化遺存保護利用工作,為七台河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注入紅色動力,凝聚磅礴力量,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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