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籍為證案

丁籍為證案,此案發生於宋徽宗大觀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丁籍為證案
  • 出處:《折獄龜鑑》《名公書判清明集》
  • 發生年代:宋代
  • 涉及人物:明州富豪兒子
案件經過
宋徽宗大觀年間,明州有一富豪,原本只有一子,後與奴僕之妻通姦,又生一子,並收養之。幼子十六歲時,富豪亡,長子與母親私下策劃,將弟弟遣還回奴僕之家。數年以後,幼子的生母與嫡母都已死亡,幼子要回來服喪守孝,並訴於官府,要求分割家產。因長子堅決否認有這個弟弟的存在,案子拖了很多年不能斷決。兩浙監司委派越州諸暨縣的知縣曾諤查處此案,但屢次審問都不能查清事實,曾諤要來本縣的戶籍,檢查該戶的丁口,發現富豪曾把幼子登記註冊於本戶之內。宋朝對於別宅子,即私生子的認定,是以生父意願為準的,“父子天性也,不可以強合,縱是其己之所出,而父不認,亦無可強之理”。本案中富豪已明確幼子為己子,最後官府判幼子有權與長子共同繼承其父親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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