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甲珍

丁甲珍,男,南陽內鄉縣組織部原部長,其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賣官”收受錢財,任職五年間,先後多次收受他人現金總計210.2萬元。10月31日,淅川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犯貪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丁甲珍
  • 職業:犯人
  • 單位南陽內鄉縣組織部
  • 職務:原部長
  • 性別:男
審判,後記,

審判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月至9月,被告人丁甲珍在擔任內鄉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四次從內鄉縣組織部財務上支取公款總計12萬元歸個人使用,後虛列支出將該款入帳報銷;2004年11月至2009年,被告人丁甲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多次收受他人現金總計210.2萬元,在人事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案發前丁甲珍向內鄉縣紀委等有關組織上交現金17萬元,將193.2萬元賄款據為已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丁甲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支取公款總計12萬元歸個人使用,用於私事,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同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近二百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丁甲珍身居黨政機關要職,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且長期收受下屬賄賂,為他人晉升職務或工作調動謀取利益,對黨政機關的公信力造成了較大的損害,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為保護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及使用權不受侵犯,維護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打擊經濟犯罪,淅川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丁甲珍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後記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丁甲珍表示將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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