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淮屢盜案

丁淮屢盜案,該案發生在明朝嘉靖年間(公元1522一156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丁淮屢盜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丁淮
  • 出處:《讞獄稿》卷四
人物簡介,案件經過,

人物簡介

丁淮又稱丁槐,為直隸寧國府南陵縣人。

案件經過

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二月偷盜本縣不知名人家小豬一口,賣贓銀二錢三分,食用花費。同年四月二十二日,丁淮又在蕪湖縣孤山壩野外偷竊不知名人家小豬三口,在縣城賣完一口豬,正欲再賣時被捕快侯仲芳識破逮送縣衙,因為初犯,被判處杖八十刺右小臂膊。同年十月,丁淮又因竊盜他人鵝鴨,被繁昌縣以再犯竊盜罪判處杖九十刺左小臂膊。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正月,丁淮又盜沈珊家男裙袴、女布裙各一件。同年四月二十六日,又在野外偷盜放鵝兩隻,盜家鵝四隻,鴨兩隻,事發後,被本縣以屢犯竊盜罪據律判處絞刑監候,並上報朝廷請求會審,會審大臣經議認為,丁淮“屢犯之跡,雖無可恕”,但畢竟“因貧所致”,廣推恩德,尚存“三宥之義”,故建議皇帝對案犯丁淮實行寬貸,變更絞刑為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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