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松故殺案,此案發生在明代直隸常州府武進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丁松故殺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丁松
- 出處:《讞獄稿》卷三
案件經過
丁松於嘉靖五年(公元1526年)七月當里長,吳梓將該辦公務銀一錢五分送給丁松。收訖後,丁松要再拿出銀三錢,吳梓沒有答應。十一月二十三日,丁松在西莊村遇見吳梓,要將其捆綁送到縣門,吳梓不服,兩人爭執。丁松於是拿棍故意向吳梓頭、額、背、肋亂打,使其臥地不醒。十二月二十日,吳梓因傷身死。此後,吳梓堂弟代其告訴,常州府判處丁松故意殺人斬罪監候。由於本案被害人吳梓系辜限外身死,御史認為可矜。案件經過會審後,認為吳梓額頭、額角、胸膛、左肋、右肋、左耳根、右耳根俱有紫色傷,圓長三四五寸以上,既系致命之處又俱重大之傷,死必速,與辜限外死有矛盾,故以本案有疑,駁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