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87年9月至1989年1月,任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噪聲控制研究室研究實習員;
1989年1月至1992年8月,任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科安公司副經理、經理;
1992年8月至1994年4月,任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科安公司經理、所長助理;
(其間:1992年8月至1993年9月,在丹麥科技大學聲學實驗室訪問學習)
1994年4月至1994年11月,任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所長;
1994年11月至2005年12月,任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副院長;
2005年12月至2017年4月,任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兼);
2017年4月,任北方工業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10月13日,據北京市紀委監委訊息,北方工業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丁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5月27日,據北京市紀委監委訊息:經北京市委批准,北京市紀委監委對北方工業大學原黨委副書記、校長丁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丁輝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在管理、使用國有資產過程中,未履行監管職責,導致巨額損失;在處理下屬單位搬遷補償問題時濫用職權, 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丁輝嚴重違反黨的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丁輝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1年6月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北方工業大學原黨委副書記、校長丁輝(正局級)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由北京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丁輝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丁輝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