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承兌

一般承兌是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在匯票到期以前,依據匯票的付款要求,在匯票上籤名表示同意於匯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額的行為。付款人承兌以後成為承兌人,是票據的重要債務人。承兌後的匯票成為承兌匯票。承兌匯票依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承兌手續分為:(1)承兌的提示。匯票作為有價證券由債權人執存。在匯票可流通轉讓的情況下,付款人只能在執票人出示匯票後才能辦理承兌。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一般規定承兌人有2至3天考慮是否承兌的時間。承兌的提示是取得票據支付權利的重要步驟。執票人必須在請求承兌的時間內向付款人提出承兌要求。(2)承兌的形式。由承兌人在匯票正面簽名,並記載“承兌”或“照付”字樣,註明承兌日期。不得附加條件,也不得改變約定的付款日期。已由承兌人簽名並交還執票人的承兌匯票,不得撤銷承兌。但在執票人同意後可承付票據的部分金額,叫“部分承兌”。執票人對拒絕的那部分票款,可另行追索。(3)承兌的拒絕。匯票在提示承兌時,付款人不同意承兌(包括部分拒絕),叫做拒絕承兌。拒絕承兌應寫“拒絕承兌證書”,必須註明拒絕人、被拒絕人名稱,拒絕承兌的事實及年、月、日。在匯票上寫明拒絕承兌的事實、日期及簽章者,也視同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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