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取回權是指破產法以概括性規定形式所規定的取回權。即破產法無特殊規定,只要符合破產法的概括性規定即可享有的取回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般取回權
- 類型:經濟術語
一般取回權是指破產法以概括性規定形式所規定的取回權。即破產法無特殊規定,只要符合破產法的概括性規定即可享有的取回權。
一般取回權是指破產法以概括性規定形式所規定的取回權。即破產法無特殊規定,只要符合破產法的概括性規定即可享有的取回權。一般取回權的性質《企業破產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占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
一般取回權 一般取回權的基礎來源於民法規定的物上返還請求權,所以仍然是一種民事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民法上的物上返還請求權,是權利人基於其所有或者占有物的事實以及法律上的原因,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其所有物或者占有物,以恢復其所有或者占有狀態的權利。新《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
出賣人取回權是破產法中規定的一項特殊的取回權。一般是指尚未收到全部價款的動產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傳送後,如果買受人在尚未收到標的物前破產的,出賣人可以向標的物的承運人或者實際占有人請求取回標的物的權利。出賣人取回權是源於英美貨物買賣法的中途停運權而由破產法規定的一項特殊權利。中途停運權是《英美...
在學理和立法上,通常根據取回權的行使依據和取回權人的地位不同,將取回權分為一般取回權和特別取回權兩類。上文引用的我國破產法第29條就是一般取回權。特殊取回權又分為出賣人取回權、行紀取回權和代償取回權,我國現行破產法尚無相應的規定。不過,台灣地區破產法對出賣人取回權做出了規定,在解釋上也承認行紀...
自力取回權又稱占有物取回權,指在占有物被侵奪後,得以自己的力量即時排除加害,恢復原有狀態,取回占有物的權利,是一種積極的自力救濟權。《德國民法典》曾規定:“若一項不動產被以禁止的擅自行為從占有人處侵奪,則占有人可以在侵奪後立即以排除行為人的占有的方式強制恢復占有。”適用條件 占有人行使自力取回權...
二、 一般取回權 三、 債權的破產取回 四、 取回權的行使 第八章 破產法院 一、 破產法院概述 二、 破產案件的管轄 三、 破產法院/破產專業法庭的設定 四、 破產法院的職權 第九章 破產管理人 一、 管理人的資格 二、 管理人的職責 三、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四、 管理人的選任 五、 管理人的報酬 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