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流通審批是《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流通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
根據國務院2016年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流通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流通審批
- 作用:古生物化石流通審批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6年2月3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2012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公布《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2015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修正。
組織機構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和人員承擔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負責為古生物化石保護和管理提供專業指導和諮詢。
標準條件
古生物化石分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
買賣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買賣的監督管理。
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可以依法流通。國有收藏單位不再收藏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古生物化石處置方案,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收藏單位收藏,或者依法流通。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6年2月3日發布《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流通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