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於印發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安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為提高社會消防安全專業化管理水平,保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質量,我們制定了《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消防工程相關專業新舊對照表(略)
2.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略)
3.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
2012年9月27日
認定辦法
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崗位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2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一)、條件(二)和條件(三)中各一項條件的在職(在編)在崗人員,可申請參加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考核認定。
(一)學歷與工作經歷:
1.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見附屬檔案1,下同)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7年。
2.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8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
3.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2年。
4.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7年。
5. 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再增加5年。
(二)技術能力與業績成果:
1. 獲得與消防技術相關的省(部)級及以上層級技術發明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5名);
2. 依法獲得有關消防技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3. 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縣級以上區域消防安全或者火災風險評估項目不少於2個。
4. 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建築的消防安全諮詢、評估項目不少於5個;
5. 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單體建築面積4萬平方米以上建築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項目不少於15個。
(三)學術水平與研究能力:
1. 作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8位),編寫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及以上層級消防技術標準1項;
2.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統一書號(ISBN)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著作(譯著),本人獨立撰寫不少於2萬字;或者參與編寫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書籍,本人獨立撰寫不少於6萬字(對未註明作者撰寫章節的不能作為研究成果);
3. 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期刊上,或者在有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少於3篇(每篇不少於2000字,下同);
4. 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少於5篇;
5. 在省部級內部刊物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諮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少於7篇;或者在地市級消防技術刊物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諮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少於10篇。
考核認定組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成立“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見附屬檔案2),全面負責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的組織領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安部消防局。
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及其中央管理的企業(以簡稱中央單位)人事部門的推薦意見函。
(二)《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樣式見附屬檔案3);
(三)學歷或者學位證書、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聘書、技術(項目)負責人聘書、消防安全管理負責人任命檔案、獲獎證書、專利權檔案、消防技術規範與技術標準、消防技術類專著(內容說明與首頁)、消防技術論文、諮詢報告與研究成果證明等相關材料的複印件;
(四)獲獎者應附獎狀、個人證書或者正式公布的獲獎人名單等有效證明。對獎項未頒發證書或者未正式公布獲獎人員名單的,應提供符合國家規定人數的單位申報獎項的人員名單、獲獎主要檔案的複印件,經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五)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獲獎單位出具的主要項目(技術)負責人證明、已頒布實施的相應級別消防技術規範或者技術標準主要完成人證明。
考核認定程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於企業的向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推薦。
中央單位的人員,由本部門、本企業人事部門統一向公安部消防局推薦。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中央單位消防業務管理機構,對本地區、本部門、本企業的申請人員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經本地區、本部門、本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部門複審合格後,提出推薦人員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和擬認定人員材料,報領導小組覆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審核意見和申請人員材料進行覆核。對覆核合格的人員,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對未通過考核認定的申請人,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考核認定申報日期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中央單位的消防業務管理機構及人事部門,應當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和複審。於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審查和複審工作,簽署審查和複審意見,並在《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相應欄目中加蓋印章後,將全部申報人員的材料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央單位,在審查、複審申報人員材料時,須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材料的原件。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材料複印件,應當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對其真實性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央單位,應當優先推薦符合申報條件、能力業績突出、業內認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術一線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本辦法印發前,已通過特許或者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證書、現在公務員崗位或者現役軍人崗位工作、正在申報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和已辦理離休、退休手續的人員,均不在申報範圍。
因在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中違法違紀或發生重大失誤,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央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要求,認真按程式做好申報、審查、複查等各環節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者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停止該地區或者單位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申報的資格,並依據相應法律和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