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退出機制

一方退出機制

一方退出機制,2015年5月4日, 上海召開黨政負責幹部大會,備受矚目的上海市《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正式公布實施。規定體現“級別越高、位置越重要、權力越大,管理規定要越嚴”的原則,著力於制度的“可執行、可操作、可檢查、可問責”。作為貫徹中央全面從嚴治黨戰略的一個實際步驟,上海在全國率先制訂並實施相關規定。

規定明確了“一方退出”機制,也就是說,對於有違規定所列情形的領導幹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動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由領導幹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方退出機制
  • 發布時間:2015年5月4日
退出範圍,督查問責,相關內容,

退出範圍

上海市級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上海市委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紀委、市委各部門正局職,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市管正職等崗位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
上海市高級法院及中級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市檢察院及檢察分院,市公安局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上海國有企業中的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職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人員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的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此外,其他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督查問責

規定要求,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要求,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填寫《市管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表》,並附企業年度報告等相關材料。
同時,應當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進行明示。
上海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情況。
對幹部民眾舉報的有關線索,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依紀依法進行核查。
此外,對不如實報告或者未及時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領導幹部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相關內容

2016年1月18日,上海檢察機關有63名檢察幹部履行“一方退出”制度;其中,49名選擇“本人退出”,現已轉到非檢察業務部門的非檢察業務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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