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加價

鹽課加征名。道光十八年(1838)因銀價昂貴, 清廷準許北運引地除曹縣、單縣外,其餘四十九州縣, 每鹽一斤加錢二文, 歸商貼補。道光二十年,又將票地除蘭山、郯城、莒縣、日照、昌邑、濰縣及民運者外,均行加征。道光二十九年,每斤鹽減征一文。鹹豐九年(1859),銀價平減,加征之一文提解運庫報撥。鹹豐十一年,奏準前項加價,每票交納二錢二分,稱為一文加價,每年約征銀五萬二千餘兩。此項加征銀兩,原為盡數撥解京餉,後改為留撥陸軍第四鎮兵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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