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六七年議會改革法,又稱《1867年人民代表製法令》。英國議會法。1867年8月在議會通過。規定在英格蘭和威爾斯未違法的成年男子在當地居住十二個月以上,按規定繳納濟貧金,擁有住房或年付房租10英鎊及以上者,均擁有選舉權;在鄉村年收入5英鎊以上的租地者和年收入12英鎊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均享有選舉權。取消了十一個衰敗選區選派二名議員的權利,將三十五個衰敗選區的議席由二個減少到一個,空出的五十二個議席重新分配。蘇格蘭獲七席;英格蘭獲四十五席,其中利物浦、曼徹斯特、伯明罕、利茲、索爾福德、默瑟爾-提德維爾各增加一席,倫敦大學得到一席,蘭開夏郡得到三席,約克郡西雷丁區得到二席,柴郡和哈克尼各得到二席,九個中等城市各獲得一席,在十個郡建立十個新選區,每個選區各獲得二席。它使小資產階級和部分工人取得了選舉權,選民總人數從136萬增加到247.7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