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答辯(Autrefios) 英國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答辯的一種形式。被告人在法庭傳訊時,可以提出他的行為曾經被追訴並已經法院宣告無罪釋放或業經法院判罪,因而不能再就同一行為進行審判。包括曾宣告無罪的答辯和曾被判罪的答辯兩種。法庭應召集陪審團首先就被告人的答辯進行檢驗。被告人負有舉證責任,必須用證據來證實現在受到指控的罪行,同自己曾被宣告無罪或曾被判處的罪行是相同的,或者實質上是相同的,而且該判決是由有審判權的法院作出的。為此,被告人可以就第二次起訴書和第一次起訴書作一比較,也可以要求查閱法院的有關檔案。如果第二次起訴書所控的犯罪,實際上是箅一次起訴書指控的犯罪,對此起訴並已裁決,就不得再行審判;如果第二次起訴書所控的犯罪與第一次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不同,則應進行審判;如果對於被告人的處理是職業內部的處罰,而不是法院的判決,則該答辯不成立,應受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