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五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標代理組織是1995-04-01發布,同年生效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4-01
【生效日期】1995-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4-01
【生效日期】1995-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一九九五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指定的涉外商標代理組織
指定的涉外商標代理組織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五年指定:浙江省商標事務所、山東省商標事務所、四川省商標事務所、上海東方商標事務所、青島市商標事務所、寧波市商標事務所、廣州市商標事務所、重慶市商標事務所、隆天國際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為涉外商標代理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