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一年議會法,英國議會法。1911年8月10日通過。旨在削弱上院的權力,確認下院的最高立法權。該法規的制訂是由於上院否決下院1909年的“人民預算案”而引起的,上院在授封足夠數量的自由黨貴族的威脅下被迫通過這項法規。共八條。規定財政法案為公共法案,每一項財政法案必須由下院議長加以認證,議長的批准證明書具有決定性,不受任何法庭之質詢。經過上述認證的財政法案上院不得修正或否決,一俟英王批准即成為法律。允許上院行使延擱權,對財政法案可延擱一個月,財政法案以外的法案上院最多延擱兩年,但如果下院連續三次會議均通過,則無論上院通過與否經英王批准即成法律。議會最長會期由七年改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