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鋼材市場管理辦法》修正案

《鞍山市鋼材市場管理辦法》修正案在2000.02.28由鞍山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鋼材市場管理辦法》修正案
  • 頒布單位:鞍山市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2.28
  • 實施時間:2000.02.28
1、將第十二條修改為:非鋼材生產企業超儲積壓、以物抵債的鋼材,關停並轉企業和停緩建項目積壓鋼材,可以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條件下,自行上市銷售。
2、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鋼材交易成交後,必須開據稅務部門制發的發票。
3、刪除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其以下條款序號依次變更)。
4、將第二十五條(原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200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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