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場登記管理辦法》修正案在2000.02.28由鞍山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市場登記管理辦法》修正案
- 頒布單位:鞍山市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2.28
- 實施時間:2000.02.28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予以下列處罰:
(一)未經批准登記擅自開辦市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責令糾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變更登記,擅自改變註冊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四)逾期未進行市場年檢或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責令其補辦或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開辦市場單位,連續兩年未年檢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00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