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計畫生育暫行條例》補充規定

1982年10月31日陝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計畫生育暫行條例》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1982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1982年10月31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為了進一步鞏固和發展計畫生育工作的成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計畫生育工作的指示》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計畫生育工作會議紀要》,對《陝西省計畫生育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補充規定:

具體內容

第一條 國家幹部、職工、城鎮居民和農民,除《條例》第五條一至四項規定的特殊情況經過批准者外,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
不論城鄉哪一種情況都不能生三胎。
第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畫生育部門批准,可以有計畫地安排二胎:
(一)夫婦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的;
(二)夫婦雙方都是歸國華僑的;
(三)失去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殘廢軍人。
第三條 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為國家幹部或職工,另一方為農民的,分別按城鄉的標準計算。
農村人均全年收入不足五十元的生產隊,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國家補助百分之五十,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
第四條 農民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採取下列辦法之一予以獎勵:
(一)適當多承包責任田;
(二)適當減少承包產量;
(三)適當減少上交集體提留。
第五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經批准生育二胎的,應交回《獨生子女證》,並從批准生育二胎之日起停止對獨生子女及其家庭的獎勵和優待,收回一次性獎勵的物質和現金,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不再收回。
已領取《獨生子女證》,超生二胎的,應收回《獨生子女證》,取消對獨生子女及其家庭的一切獎勵和優待,扣還已獎勵的物質和現金,並徵收超生子女費。
第六條 超計畫懷孕的,應在懷孕期間儘早採取補救措施。違反的,要嚴肅處理。
第七條 國家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超計畫生育的,取消女方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醫藥、福利等待遇。夫婦雙方不得享受困難補助和托幼補助,並徵收超生子女費。
要把實行計畫生育作為幹部、職工的考核標準之一。國家幹部、職工超計畫生育的,不得評為先進,不得提升工資,不得提職。
第八條 農民超計畫生育的,可採取下列辦法之一徵收超生子女費或多子女費:
(一)適當少劃責任田;
(二)適當增加承包產量;
(三)適當增加上交集體提留;
(四)一次或分次扣罰糧食或現金。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條例》和本補充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本補充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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