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

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一般指本詞條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是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印發的意見。

2019年5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
  • 印發時間:2019年5月10日
  • 發文字號:中發[2019]18號
  • 實施日期:2019年5月10日
  • 制定目的: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
發布歷程,意見正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2019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主任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
2019年5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印發。

意見正文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
國土空間規劃是國家空間發展的指南、可持續發展的空間藍圖,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多規合一”,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部署。為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大意義
各級各類空間規劃在支撐城鎮化快速發展、促進國土空間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規劃類型過多、內容重疊衝突,審批流程複雜、周期過長,地方規劃朝令夕改等問題。建立全國統一、責權清晰、科學高效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整體謀劃新時代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綜合考慮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科學布局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是加快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的關鍵舉措,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品質生活、建設美好家園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國家戰略有效實施、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必然要求。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做好國土空間規劃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在國家規劃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為國家發展規劃落地實施提供空間保障。健全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體現戰略性、提高科學性、強化權威性、加強協調性、注重操作性,實現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
(二)主要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逐步建立“多規合一”的規劃編制審批體系、實施監督體系、法規政策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基本完成市縣以上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初步形成全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一張圖”。到2025年,健全國土空間規劃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體系;全面實施國土空間監測預警和績效考核機制;形成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統一用途管制為手段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到2035年,全面提升國土空間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安全和諧、富有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的國土空間格局。
三、總體框架
(三)分級分類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是對一定區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在空間和時間上作出的安排,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國家、省、市縣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各地結合實際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是指在特定區域(流域)、特定領域,為體現特定功能,對空間開發保護利用作出的專門安排,是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是詳細規劃的依據、相關專項規劃的基礎;相關專項規劃要相互協同,並與詳細規劃做好銜接。
(四)明確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重點。全國國土空間規劃是對全國國土空間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國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政策和總綱,側重戰略性,由自然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由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後印發。省級國土空間規劃是對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的落實,指導市縣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側重協調性,由省級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報國務院審批。市縣和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是本級政府對上級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細化落實,是對本行政區域開發保護作出的具體安排,側重實施性。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市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由省級政府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市縣及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明確規劃編制審批內容和程式要求。各地可因地制宜,將市縣與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合併編制,也可以幾個鄉鎮為單元編制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
(五)強化對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海岸帶、自然保護地等專項規劃及跨行政區域或流域的國土空間規劃,由所在區域或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報同級政府審批;涉及空間利用的某一領域專項規劃,如交通、能源、水利、農業、信息、市政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軍事設施,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林業草原等專項規劃,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可在國家、省和市縣層級編制,不同層級、不同地區的專項規劃可結合實際選擇編制的類型和精度。
(六)在市縣及以下編制詳細規劃。詳細規劃是對具體地塊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作出的實施性安排,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城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在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詳細規劃,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政府審批;在城鎮開發邊界外的鄉村地區,以一個或幾個行政村為單元,由鄉鎮政府組織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作為詳細規劃,報上一級政府審批。
四、編制要求
(七)體現戰略性。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體現國家意志和國家發展規劃的戰略性,自上而下編制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對空間發展作出戰略性系統性安排。落實國家安全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和主體功能區戰略,明確空間發展目標,最佳化城鎮化格局、農業生產格局、生態保護格局,確定空間發展策略,轉變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方式,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質量和效率。
(八)提高科學性。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尊重自然規律、經濟規律、社會規律和城鄉發展規律,因地制宜開展規劃編制工作;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的基礎上,科學有序統籌布局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邊界以及各類海域保護線,強化底線約束,為可持續發展預留空間。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理念,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治,量水而行,保護生態屏障,構建生態廊道和生態網路,推進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堅持陸海統籌、區域協調、城鄉融合,最佳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統籌地上地下空間綜合利用,著力完善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延續歷史文脈,加強風貌管控,突出地域特色。堅持上下結合、社會協同,完善公眾參與制度,發揮不同領域專家的作用。運用城市設計、鄉村營造、大數據等手段,改進規劃方法,提高規劃編制水平。
(九)加強協調性。強化國家發展規劃的統領作用,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的基礎作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統籌和綜合平衡各相關專項領域的空間需求。詳細規劃要依據批准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划進行編制和修改。相關專項規劃要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不得違背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其主要內容要納入詳細規劃。
(十)注重操作性。按照誰組織編制、誰負責實施的原則,明確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管理的要點。明確規劃約束性指標和剛性管控要求,同時提出指導性要求。制定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提出下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的分解落實要求,健全規劃實施傳導機制,確保規劃能用、管用、好用。
五、實施與監管
(十一)強化規劃權威。規劃一經批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防止出現換一屆黨委和政府改一次規劃。下級國土空間規劃要服從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要服從總體規劃;堅持先規劃、後實施,不得違反國土空間規划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活動;堅持“多規合一”,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的有關技術標準應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行政區劃調整等確需修改規劃的,須先經規劃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按法定程式進行修改。對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追究責任。
(十二)改進規劃審批。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分級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審查備案制度。精簡規劃審批內容,管什麼就批什麼,大幅縮減審批時間。減少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數量,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省會城市及國務院指定城市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審批。相關專項規劃在編制和審查過程中應加強與有關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及“一張圖”的核對,批覆後納入同級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疊加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
(十三)健全用途管制制度。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對所有國土空間分區分類實施用途管制。在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建設,實行“詳細規劃+規劃許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鎮開發邊界外的建設,按照主導用途分區,實行“詳細規劃+規劃許可”和“約束指標+分區準入”的管制方式。對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重要海域和海島、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實行特殊保護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用途管制制度,為地方管理和創新活動留有空間。
(十四)監督規劃實施。依託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划動態監測評估預警和實施監管機制。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下級國土空間規劃中各類管控邊界、約束性指標等管控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國土空間規劃執行情況納入自然資源執法督察內容。健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定期評估制度,結合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規劃定期評估結果,對國土空間規划進行動態調整完善。
(十五)推進“放管服”改革。以“多規合一”為基礎,統籌規劃、建設、管理三大環節,推動“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最佳化現行建設項目用地(海)預審、規劃選址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能和監管服務水平。
六、法規政策與技術保障
(十六)完善法規政策體系。研究制定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法,加快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梳理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多規合一”改革涉及突破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和條款,按程式報批,取得授權後施行,並做好過渡時期的法律法規銜接。完善適應主體功能區要求的配套政策,保障國土空間規劃有效實施。
(十七)完善技術標準體系。按照“多規合一”要求,由自然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構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技術標準體系,修訂完善國土資源現狀調查和國土空間規劃用地分類標準,制定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辦法和技術規程。
(十八)完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以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數據為基礎,採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整合各類空間關聯數據,建立全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以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為底板,結合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同步完成縣級以上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建設,實現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各類空間管控要素精準落地,逐步形成全國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推進政府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以及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信息互動。
七、工作要求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在國土空間開發保護中的戰略引領和剛性管控作用,統領各類空間利用,把每一寸土地都規劃得清清楚楚。堅持底線思維,立足資源稟賦和環境承載能力,加快構建生態功能保障基線、環境質量安全底線、自然資源利用上線。嚴格執行規劃,以釘釘子精神抓好貫徹落實,久久為功,做到一張藍圖乾到底。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重大意義,主要負責人親自抓,落實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的主體責任,明確責任分工,落實工作經費,加強隊伍建設,加強監督考核,做好宣傳教育。
(二十)落實工作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大對本行業本領域涉及空間布局相關規劃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制定有利於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的政策,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形成合力。組織、人事、審計等部門要研究將國土空間規劃執行情況納入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作為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稅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要研究制定完善主體功能區的配套政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快推進國土空間規劃立法工作。組織部門在對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的教育培訓中要注重提高其規劃意識。教育部門要研究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學科建設。自然資源部要強化統籌協調工作,切實負起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總體框架,不斷完善制度設計,抓緊建立規劃編制審批體系、實施監督體系、法規政策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和行業管理。自然資源部要定期對本意見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內容解讀

到2020年
基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逐步建立“多規合一”的規劃編制審批體系、實施監督體系、法規政策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基本完成市縣以上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初步形成全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一張圖”
到2025年
健全國土空間規劃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體系;全面實施國土空間監測預警和績效考核機制;形成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統一用途管制為手段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
到2035年
全面提升國土空間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安全和諧、富有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的國土空間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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