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約法》與人民自由權

《臨時約法》與人民自由權是章士釗所著作品,出自於《章士釗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臨時約法》與人民自由權
  • 作者:章士釗
  • 創作年代:近代
  • 作品出處:章士釗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臨時約法》已於前日在南京參議院通過。全文見昨日本報。《約法》中含人民、參議院、總統、國務員與法院五項。合而論之,非本欄所許也,先論人民自由權。
羅列人民之自由於憲法,英吉利無是也。英固為不文憲法國,而法蘭西亦無是也。有之,則美利堅憲法。夫法憲之不規定自由,其理由之最顯者,則“高盧人種,制思簡單,不能細作平等與自由之界說。彼以為政治上既獲平等矣,則由普通選舉發生之政府,理宜委以全權,處理百事,無取作自由之保障”(參觀柏哲士《政治學及比較憲法》一卷二六三頁)。吾人今於此點不取法蘭西,而取美利堅,可謂善擇。惟美儒柏哲士,曾舉憲法必備之條件有七,而關於人民自由者有三:(一)劃定自由之範圍;(二)保證自由;(三)遇緊急時限制自由。(二六四頁,余同上。)今《約法》於一與三者,己得之矣,至何以保證所劃定之自由,尚缺如也。以例證之,《約法》曰:“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則如之何?以此質之《約法》,《約法》不能答也。果不能答,《約法》不為虛文乎?
成文憲法,類多抽象之原理。至何以使此原理見之實際,解釋憲法者,不任其責。此在各國憲法,亦已有然,亦何尤乎?雖然,此指溢乎保障法之外者言之,至萬不可缺之保障法,缺之則大不可也。英吉利者,人民自由最鞏固之國也,而其自由非得之於條文,而得之於法廷之例案。一遇損害,先例昭然,無所往而不得其補救。不文憲法,遂以此點獨出冠時。論者每即以此誚英,而不知英人所享之自由,較之成文國尤為堅確。此一目之儒,所以難與論治也。夫英人果何由而得此也?曰保障之法周也。吾人夙無憲法上習慣,亦安可比肩不可學而能之英。記者之以為言,則彼中法意,有可采入吾人憲法者,吾乃萬不可忽。今就人身自由權,請舉一例。
【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章士釗(1881—1973)是中國近現代史上著名的報人、社會活動家、思想家、學者和律師。綜觀章氏一生,有許多戲劇性特點:首先是多變。早年持激進主義,曾主筆《蘇報》,激烈鼓吹反滿革命;留學英國期間,開始醉心於英國憲政理論;武昌起義後毅然回國,主持《民立報》筆政,鼓吹政黨政治和毀黨造黨;二次革命失敗後轉向調和主義,創辦《甲寅月刊》、《甲寅日刊》,鼓吹為政有容和調和立國;歐戰結束又回歸文化保守主義,公開反對新文化運動,主張以農立國。其次是自詡不黨,追求獨立。但不黨是真,獨立卻未做到。章氏一生,不僅未曾獨立,相反卻先後追隨過岑春煊,依附過段祺瑞和杜月笙。前者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章氏本人的個性特點,後者則揭示了近代中國社會一個規律性特點:知識分子在經濟地位獨立之前,不可能完全獲得政治上的獨立。編者簡介郭雙林,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近現代思想文化史、社會史,著有《中華賭博史》、《西潮激盪下的晚清地理學》、《八十年代以來的文化論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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