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科學是人類在研究自然現象、發現自然規律的基礎上形成的知識系統,以及獲得這些知識系統的認識過程和在此過程中所利用的方法。根據研究對象不同,可將科學分為物理學、化學、生物學、天文學、地球科學等分支。這些分支具有研究方法的差異,也共享一些通用的科學方法,呈現出相互滲透、交叉融合的趨勢。科學為技術和工程提供了理論基礎。科學、技術與工程的相互促進作用日益增強,推動著生產力的發展、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進步,促進了人們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變革,提高了人類社會的物質文明水平;科學為人類認識和理解自然與社會提供了獨特的思想方法、思維方式、精神力量和價值觀念,提高了人類社會的精神文明水平。在廣義的理解中,科學也包括技術與工程。
義務教育科學課程是一門體現科學本質的綜合性基礎課程,具有實踐性。科學課程有助於學生保持對自然現象的好奇心,從親近自然走向親近科學,初步從整體上認識自然世界,理解科學、技術、社會與環境的關係,發展基本的科學能力,形成基本的科學態度和社會責任感,逐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為今後學習、生活以及終身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有助於提高全民科學素質,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強國建設。
圖書目錄
前言/1
一、課程性質/1
二、課程理念/2
三、課程目標/4
(一)核心素養內涵/4
(二)總目標/6
(三)學段目標/7
四、課程內容/16
(一)物質的結構與性質/19
(二)物質的變化與化學反應/28
(三)物質的運動與相互作用/34
(四)能的轉化與能量守恆/43
(五)生命系統的構成層次/48
(六)生物體的穩態與調節/56
(七)生物與環境的相互關係/61
(八)生命的延續與進化/67
(九)宇宙中的地球/72
(十)地球系統/78
(十一)人類活動與環境/84
(十二)技術、工程與社會/90
(十三)工程設計與物化/102
五、學業質量/112
(一)學業質量內涵/112
(二)學業質量描述/112
六、課程實施/118
(一)教學建議/118
(二)評價建議/120
(三)教材編寫建議/128
(四)課程資源開發與利用/130
(五)教學研究與教師培訓/133
附錄/137
附錄1 核心素養的學段特徵/137
附錄2 課程內容中使用的行為動詞/141
附錄3 教學案例/142
附錄4 學生必做探究實踐活動/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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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是
國務院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成立於1949年10月。截至2017年7月,教育部設有19個內設司、局,“
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也設在其中。另外,教育部還直接管理15個教育類社會團體和組織。
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標準,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巨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檔案,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國家課程教材,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指導全國的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五)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制訂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檔案和教學評估標準,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
(六)指導高等教育發展與改革,承擔深化直屬高校管理體制改革的責任。制定高等教育學科專業目錄和教學指導檔案,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高等學校設定、更名、撤銷與調整,負責“
211工程”和“
985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統籌指導各類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
(七)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負責統計全國教育經費投入情況。
(八)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和穩定工作。
(十)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高等教育招生計畫,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十二)規劃、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和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各類科技計畫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制定出國留學、來華留學、中外合作辦學和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工作的政策,規劃、協調、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十四)擬訂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制訂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制訂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國語工作和國語師資培訓工作。
(十五)負責全國學位授予工作,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國際間學位對等、學位互認等工作。
(十六)負責協調我國有關部門開展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領域國際合作,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秘書處及相關機構、組織的聯絡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