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實施細則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實施細則在1998.05.29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5.29
  • 實施時間:1998.05.29
經市政府二屆九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因法院判決而終止;
(三)因仲裁裁決而終止;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因依法被撤銷或被責令關閉的企業,未按《條例》規定的時間向清算主管機關報送有關清算的書面材料,致使清算無法進行的,其清算開始日按《條例》第六條第五項辦理。
第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稱書面材料包括:
(一)下列檔案之一:企業權力機構作出的終止企業的決議或決定;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終止企業的裁決;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撤銷或關閉企業的決定;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投資人的身份證明;
(四)企業經營終止時的財務報表。
第六條 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需延長清算期的,清算組應在清算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清算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清算主管機關應在收到書面申請後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七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其他事由包括仲裁、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清算期需中止或恢復的,由清算組作出決定,報清算主管機關批准。
第八條 《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企業申請是指企業的權力機構向清算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企業提出申請時,除需提供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期的資產負債表;
(二)正在進行的有關訴訟或仲裁的材料;
(三)清算主管機關認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由清算主管機關組織清算的,企業或投資人應預繳部分清算費用,其數額由清算主管機關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至第三項確定。
申請人預繳的清算費用,由清算主管機關設定銀行專戶先行保管;清算組成立後,清算主管機關將預繳的清算費用及利息轉交清算組。清算主管機關對清算組的清算費用支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清算主管機關根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組織的清算組,清算組組長由清算主管機關指定。
第十一條 清算組組長的職責如下:
(一)全面負責清算組的工作;
(二)確定清算組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
(三)召集並主持清算組會議;
(四)督促清算組成員按期完成清算工作;
(五)企業組織清算的,應及時向投資人報告清算工作的進展情況;清算主管機關組織清算的,應及時向清算主管機關報告清算工作的進展情況。
清算組組長不履行職責的,由企業權力機構或清算主管機關更換清算組組長。
第十二條 清算主管機關依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組織清算組的,投資人拒不參加清算組或拒不履行清算工作職責的,不影響清算工作進行。
第十三條 《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其他法定原因包括:
(一)違反執業紀律或職業道德,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喪失行為能力或因生病、外出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三)不履行清算工作職責,妨礙清算工作正常進行的。
第十四條 清算組成員應在清算組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上籤字。
清算組依法作出的會議決定,對清算工作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清算組對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變賣,無法履行的債權及收益等,應以書面形式向企業權力機構說明原因,並計入清算損益。清算主管機關組織的清算組應向清算主管機關報告上列事項。
第十六條 對清算財產評估作價的,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終止企業契約的,依照判決或者裁決的內容辦理;
(二)企業契約、章程有規定的,依照企業契約、章程的規定辦理;
(三)企業契約、章程沒有規定的,投資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清算組依照法定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確定。
第十七條 清算組變賣企業財產應當公開進行,由出價高的一方購買,同等條件下,投資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 清算主管機關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應報清算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由清算主管機關組織的清算組,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通知投資人,投資人有權在清算組規定的期限內查閱,如有異議應提出書面意見。
投資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清算組應作出是否採納的決定,並在報送清算主管機關確認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附送有關說明材料。
第二十條 在清算過程中,經清算主管機關許可,清算組可從清算財產中先行支付員工工資、撫恤金和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出現《條例》第三十四條情形的,在清算組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前,已發生的清算費用從清算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清算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清算企業財產狀況;
(二)清算企業債權、債務狀況;
(三)財產分配方案。
財產分配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優先支付的清算費用;
(二)應支付的員工工資、撫恤金和社會保險費;
(三)應清繳的稅款;
(四)應清償的企業債務;
(五)應分配的剩餘財產。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分配剩餘財產時,有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執行判決或裁決。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四十一條所稱清算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清算企業的名稱、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住所、註冊時間、註冊資本、股東名稱及股東出資比例等;
(二)清算的原因;
(三)清算組的組成情況;
(四)清算公告情況;
(五)清算企業的財產狀況;
(六)清算企業的債權、債務狀況;
(七)清算企業的財產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企業權力機構為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無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無董事會的,為聯合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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