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郵政條例

江蘇省郵政條例

為了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郵政的安全、暢通,促進郵政事業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江蘇省發布了《江蘇省郵政條例》。

根據2017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郵政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郵政條例 
  • 根據: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
  • 從事郵政: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管理工作
  • 修訂時間:2017年12月2日
  •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法律效力位階:地方性法規 
修訂決定,條例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修訂決定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6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郵政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2日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郵政條例》的決定
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郵政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設定的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負責縣(市、區)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未設定派出機構的,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明確的機構,協助做好本轄區郵政普遍服務、郵政市場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刪去第五十二條。
本決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郵政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條例全文

江蘇省郵政條例
(2002年6月22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6月24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郵政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7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郵政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規劃、建設、服務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郵政普遍服務是國家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等組成的郵政網路是國家重要的通信基礎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郵政企業提供財力、物力和政策支持,促進郵政普遍服務發展,保障用戶享有基本的通信權利。
快遞服務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扶持快遞業發展,支持快遞配送點建設,提升快遞服務水平,不斷滿足社會公眾對快遞業務的需求。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包括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服務。
本條例所稱郵政特殊服務,是指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服務。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郵政業發展規劃,負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設定的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負責縣(市、區)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未設定派出機構的,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明確的機構,協助做好本轄區郵政普遍服務、郵政市場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郵件和快件的投遞提供便利。
第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寄遞安全,並為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海關、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郵政設施、快遞園區布局和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保障郵政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郵政業發展規劃和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包括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等在內的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的要求,對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進行規劃控制。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應當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擬定出讓要求,將配套建設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的位置、面積以及出售價格不高於建築成本價或者委託代建的內容,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商業區、住宅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建,應當同時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時,對未按照規劃要求設定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改正。
新建、改建客運車站、大型物流園區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要求,將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納入建設規劃,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施工和驗收。
第十一條 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劃撥,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制鎮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郵政企業在公共場所設定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公用基礎設施,免徵城市道路占用費。
建設單位對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設施,以出售方式交付給郵政企業的,出售價格應當不高於建築成本價;也可以通過委託代建等方式,將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無償交付給郵政企業使用。郵政企業不得將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設施改作他用。
第十二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和住宅建築工程,應當將信報箱工程納入建築工程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並與建築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住宅信報箱應當按照住宅套數設定,每套住宅設定一個信報箱格口。
住宅小區、住宅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進行信報箱工程專項驗收。專項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理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驗收。
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小區、住宅樓房未設定信報箱的,由產權人按照標準設定。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住宅樓房信報箱的維修和更換,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外由產權人負責,也可以由產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郵政企業等維修、更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對住宅小區、住宅樓房進行改造、出新時,應當將信報箱作為公用設施集中設定、更新或者維修。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在農村設定村郵站或者確定其他接收郵件場所。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為村郵站提供便利或者志願服務。
村郵站負責本村郵件的接收和代轉,可以設定在行政村綜合服務中心或者村民委員會辦公地點等,村郵站工作人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兼任。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對村郵站的業務指導,村郵站運轉經費由縣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商用寫字樓的產權人應當在主出入口或者樓房地面層設定接收郵件的收發室等接收郵件場所。兩個以上單位使用同一用郵地址的,可以設定聯合收發室,並使用統一規格的收發章。
已建成建築物在主出入口或者樓房地面層無法設定郵件接收場所的,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不得無故阻撓郵政企業從業人員進入。
鼓勵高等院校與郵政企業開展校企合作,通過勤工儉學、開辦校園郵局等多種形式,為師生提供高質量的寄遞服務。
第十六條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旅遊景區、商品交易市場、高等院校等人員密集、流動量大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為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裝卸、轉運、投遞郵件和車輛出入提供必要的場所與通道,並在場地租用等方面提供優惠。
第十七條 因城鄉建設需要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應當原地重建。確實無法原地重建的,應當在不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水平、不少於原有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面積的前提下就近重新設定,重新設定的費用和其他補償費用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未對郵政設施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得徵收。
郵政設施重新設定前,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以及郵政企業應當採取措施,確保郵政普遍服務不受影響。
因道路改造等特殊情況確需遷移郵政信筒(箱)、郵政報刊亭等郵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郵政企業協商,並按照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作出妥善安排。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用戶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保持並逐步提高郵政普遍服務水平。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依法設立以及居民住宅建成後,相關組織或者居民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到郵政企業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
對具備通郵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五日內安排投遞。
用戶變更名稱、投遞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前十日書面通知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用戶未及時通知造成郵件無法投遞的,郵政企業不承擔責任。變更後的地址不具備通郵條件的,用戶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由郵政企業將郵件投遞至指定的郵件代收點。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採取按址投遞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物業服務契約有代收、代轉郵件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代收、代轉郵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代收、代轉郵件:
(一)尚未設定信報箱的;
(二)設定的信報箱因失修、破損等原因無法投遞或者影響郵件安全的;
(三)信報箱設定於門禁內,郵政企業從業人員無法投遞郵件的;
(四)郵政企業從業人員無法按址當面投交郵件,收件人同意交由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的。
第二十一條 單位收發人員和郵件代收人接收郵政企業投交的郵件時,應噹噹面核對,簽收給據郵件,並對所接收的郵件負有保護和及時傳遞的責任,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
單位收發人員、郵件代收人、收件人對無法轉交或者誤收的郵件,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
單位收發人員、郵件代收人由於過錯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者延誤而導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信封、明信片,正確書寫郵政編碼。書寫不正確或者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信封、明信片的,郵政企業應當給予指導更正。已投入郵政信筒(箱)的信函、明信片無法投遞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退回寄件人,並註明退回原因、日期和機構。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投交包裹和給據印刷品時,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確認包裝完好、重量相符的,應當予以簽收;發現外包裝破損等異常情況時,有權要求當面開拆驗視,對內件短少、損毀或者與運單不符的,可以拒絕簽收,並在運單上註明原因、時間,簽署姓名。郵政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公布監督方式,接受用戶的監督和投訴。對用戶的舉報或者投訴,郵政企業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答覆。
用戶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企業應當在收到郵政管理部門交辦的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
郵政企業應當對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對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六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扣留、盜竊郵件,撕揭郵票,貪污、冒領用戶款物;
(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
(三)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四)擅自中止提供郵政服務;
(五)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信息;
(六)擅自提高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七)強迫或者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八)限制用戶支付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郵件資費的方式;
(九)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活動;
(十)轉讓、出借、出租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專用車輛、郵政專用標誌、郵政日戳、郵袋;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車輛無須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運遞郵件時,通過收費的公路、橋樑、隧道和汽渡,按照規定免繳車輛通行費用,但高速公路通行費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車輛在運遞郵件時,進出港口和通過渡口、橋樑、檢查站、高速公路,應當優先放行;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車。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儘快處理,並協助郵政企業保護郵件安全;發生一般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輕微道路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簡易程式處理規定情形的,應噹噹場作出行政處罰,對其他情形應當在記錄後予以放行,待其完成運輸、投遞任務後再行處理;發生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放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郵政企業及時駁載郵件。
第二十八條 郵政企業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在正式營業前五日內書面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或者停止辦理、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應當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告。
郵政企業設定郵政普遍服務代辦網點,或者將郵政普遍服務自辦網點轉為代辦網點,應當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的項目,由財政部門在有關專項資金中按照規定給予扶持。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財政補貼資金和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損毀郵政信筒(箱)、郵政報刊亭、信報箱等郵政設施;
(二)擅自開啟、封閉郵政信筒(箱),向郵政信筒(箱)內投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者其他雜物;
(三)在郵政營業場所門前通道或者郵政設施周圍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停放車輛,妨礙郵政企業正常營業;
(四)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含郵政快遞企業和快遞企業,下同)應當在經營許可範圍內依法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經營;
(二)超越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委託經營;
(三)將快遞業務委託給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經營;
(四)出租、出借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快遞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併、分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經營許可期內不得擅自停止提供快遞服務。如需臨時停止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提前七天向郵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同時在營業場所和新聞媒體上公告,並按照規定及時妥善處理未投遞的快件。
第三十三條 以商業特許經營模式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簽訂特許經營契約。特許人應當在服務標準、服務質量、運營安全、業務流程、用戶投訴、損失賠償等方面對被特許人實行統一管理,向用戶提供統一的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對被特許人給用戶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被特許人應當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使用統一的商標、商號、快遞服務運單和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的快遞運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關於契約格式條款的規定,在顯著位置註明免除或者限制企業責任、損失賠償等影響用戶權益的相關條款,並予以特別說明。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提示和指導寄件人規範填寫運單,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契約條款,並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
寄件人應當如實、正確、完整地填寫相關信息,並核對無誤後在快遞運單相應位置簽字確認。寄件人拒不完整填寫快遞運單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予收寄。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接受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的委託提供快遞業務的,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安全保障協定,協定應當明確雙方在快件投遞時驗收環節的權利義務。
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收件人注意快件驗收的具體程式和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快件投遞時應當按照安全保障協定的約定提供驗收服務。
第三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快遞從業人員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從業人員中取得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
第三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分揀快件,不得在露天場地堆放分揀快件,不得野蠻分揀快件。
道路幹線快件運輸應當使用封閉式車輛。
投遞快件使用機車、電動腳踏車等車輛的,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快件安全。
第三十八條 對標明企業標識的快遞運輸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關於城市配送車輛的管理規定,在車輛通行、停靠等方面提供便利。
快遞運輸車輛在運遞快件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儘快處理,並協助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保護快件安全;發生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放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時駁載快件。
第三十九條 高等院校應當設立用於存放、保管快件的場所,為快件投遞提供便利。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與高等院校簽訂協定,明確雙方在快件投遞中的權利義務。
高等院校可以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通過勤工儉學、開辦校園快遞、設定自助服務終端等形式開展校企合作,為師生提供快遞服務。
第四十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住宅小區通過設立快件集中代收代投服務點、設定自助服務終端等形式,為快件投遞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的規定,適用於快遞業務。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條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快件;郵件、快件被非法扣留的,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督促扣件人及時放行郵件、快件,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夾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物品。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依法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寄件人需要出具身份證明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依照國家規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關書面憑證的,應當要求其提供憑證原件,核對無誤後方可收寄。
第四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實物及電子數據檔案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確保用戶信息安全。快遞運單的實物保存和電子檔案保存應當滿足快遞服務標準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滿後,按照規定集中銷毀或者刪除。
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用戶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業務的信息提供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前款所稱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業務的信息,是指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信息、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以及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業務的種類、數量、時間等信息。
第四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項目收集、統計、分析運營信息,確保有關數據的真實、完整,並按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為接入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預留相應的數據接口,並按照規定與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治安防範措施,防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和案件。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和物資、技術、經費保障,組織必要的應急演練,並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處置措施保障人員安全和郵件、快件安全,並在一小時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和當地有關部門報告。遇到重大服務阻斷時,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第四十八條 為應對突發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調集和徵用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人員、物資、車輛、場地和相關設備,並按照規定給予補償。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
發生重大災情、疫情等突發事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省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公布國家禁止寄遞物品之外的禁止寄遞物品名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和快遞、集郵、郵政用品用具等郵政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受理用戶的申訴、舉報,並自接到申訴、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第五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補貼資金和財政部門撥付的有關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公布的郵政用品用具監製目錄,對信封、信報箱等郵政用品用具實行監製。
實行生產監製的郵政用品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盜用他人的生產監製證,不得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監製的郵政用品用具。
第五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質量社會監督網路和評價體系,聘請社會監督員,對郵政普遍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定期、適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郵政普遍服務的監督管理報告。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主要內容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適時組織評估快遞行業服務水平和質量,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以及郵政行業的其他相關企業和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經營情況、服務質量自查情況和統計報表,並及時報告重大通信事故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上報的信息資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標準設定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定信報箱,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郵政企業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用戶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處理投訴、舉報或者郵政管理部門交辦的申訴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郵政企業擅自提高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強迫或者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八項規定,限制用戶支付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郵件資費的方式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郵政企業擅自將補貼資金或者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被違規使用的有關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擅自遷移、損毀郵政設施,妨礙郵政設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礙郵政企業正常營業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超越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經營,超越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委託經營,將快遞業務委託給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經營,或者出租、出借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露天場地堆放分揀快件或者野蠻分揀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或者未依法建立、執行收寄驗視制度,違法行為輕微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具有造成經濟損失、人身傷害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建立快遞運單實物及電子數據檔案管理制度,未採取技術措施確保用戶信息安全,快遞運單實物保存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未達到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或者未按照規定集中銷毀快遞運單、刪除電子檔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偽造、盜用他人的生產監製證,或者生產、銷售未經監製的郵政用品用具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偽造、盜用的生產監製證和未經監製的郵政用品用具以及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以及郵政行業的其他相關企業和組織,未按照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服務質量自查情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郵政業是國家重要的社會公用事業,是國家不可缺少的基礎性行業,也是面向民生的現代服務業,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滿足人民生產生活需要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我省於2002年6月22日,經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郵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3年6月24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條例》的發布實施,在規範郵政服務和市場秩序,提高郵政普遍服務水平,促進我省郵政事業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郵政業發展的多元化、郵政管理體制改革和郵政法的修訂,使得《條例》已不能適應當前和今後郵政業發展的要求。一是國家實施政企分開的郵政管理體制改革後,《條例》中關於管理主體的規定與與現行郵政管理體制不一致,賦予郵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許可權和手段也相對單一,不能滿足郵政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二是《條例》的部分內容與修訂後的郵政法出現了不一致,需作相應修改。三是我省郵政普遍服務水平還需進一步提高,需要通過對《條例》的修訂,加大對郵政普遍服務的政策扶持力度,確保郵政企業履行好郵政普遍服務,滿足人民民眾用郵需要。四是近年來我省快遞市場已占據了整個郵政市場的半壁江山,並且仍處在快速增長的階段。郵政企業作為提供寄遞服務唯一主體的局面已經徹底改變,傳統郵政業務與新興快遞業務並存,多元主體相互競爭、共同發展的全新格局基本形成,需要通過制度建設加強對快遞企業的管理和規範。五是多年來我省郵政管理工作積累了許多成功經驗,出台了一些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的政策措施,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鞏固。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提高我省郵政服務質量,促進我省郵政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條例(修訂草案)》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郵政管理局成立專門班子,集中力量在廣泛調查、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數易其稿,起草了《江蘇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並於2013年4月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對送審稿進行了初步審查和修改後,將《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傳送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編辦、教育廳、公安廳、國家安全廳、監察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交通運輸廳、工商局、法院、檢察院、南京海關等部門和單位以及13個省轄市書面徵求意見。同時,還在江蘇政府法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5月中旬,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郵政管理局先後到無錫、南通等地進行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進一步徵求了地方相關部門和郵政、快遞企業的意見,實地考察了快遞園區建設和發展情況。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對照各地、各有關部門的反饋意見,綜合實地調研的情況,根據郵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借鑑外省市的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全面審查和修改。省政府法制辦還多次與省有關部門溝通、協調,會同省郵政管理局逐條反覆推敲、研究和完善,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修改送審稿)。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
2005年8月,國務院印發《郵政體制改革方案》,啟動郵政體制改革,建立企業獨立自主經營、政府依法監管的郵政體制。2006年9月,江蘇省郵政管理局成立。2012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12〕6號)的要求,我省啟動省以下郵政監管機構的組建工作。我省13個設區的市郵政管理局全部組建完成。為明確郵政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職責,《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省、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郵政業發展規劃,負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第一款)。
(二)關於郵政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郵政普遍服務是國家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郵政設施的規劃和建設,事關能否有效、及時地向人民民眾尤其是農村地區民眾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保障其基本通信權利。為保障公民享有高質量的郵政普遍服務,《條例(修訂草案)》要求將郵政設施、快遞園區布局和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第七條),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商業區、住宅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建,應當同時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第八條第一款)。同時,規定了對郵政普遍服務設施在用地、繳費、用房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第九條)。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不受影響,《條例(修訂草案)》對被徵收的郵政設施的重建和郵政信筒(箱)、郵政報刊亭的遷移作了具體規定(第十五條)。
(三)關於信報箱、村郵站等終端服務設施的建設。
信報箱、村郵站等終端服務設施,在保障郵政服務質量,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長期以來,由於建設、維護的責任不明,建設欠賬較多,影響了郵政服務的質量。信報箱是城市郵件投遞最後1公里的重要郵政設施,為協同社會各方力量,落實信報箱的建設、維護和更新,《條例(修訂草案)》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築工程,應當將信報箱工程納入建築工程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與建築工程同時投入使用(第十條第一款);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小區、住宅樓房未設定信報箱的,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者按照標準設定(第十條第三款);並進一步明確了不同情形下信報箱維修和更換的責任主體(第十一條)。村郵站建設是解決農村通郵難、用郵難的有效措施。針對村郵站建設責任不明、資金短缺的現狀,《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設定村郵站或者確定其他接收郵件場所,村郵站運轉經費由縣級財政統籌安排(第十二條)。
(四)關於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普遍服務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所有用戶提供的郵政服務,是政府為保障公民通信權,向公民提供的一項基本公共服務。鑒於郵政法已經對郵政普遍服務專章作了規定,省政府於2012年出台了《江蘇省郵政普遍服務保障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80號),《條例(修訂草案)》主要從以下3個方面作了補充規定:一是用戶對郵件投遞的配合,規定新用戶應當到郵政企業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用戶變更名稱和地址的,應當通知郵政企業(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第十八條);單位收發人員、物業服務企業、郵件代收點(人)代收郵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九條)。二是對郵政普遍服務的監督,要求郵政企業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接受用戶的監督,及時處理用戶的投訴(第二十二條),並通過規定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行為進一步規範郵政普遍服務(第二十三條)。三是對郵政普遍服務的扶持,明確規定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車輛無須辦理道路運輸營運證,並享有免繳車輛通行費、優先通行等優惠政策(第二十四條);對符合條件的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項目給予資金扶持(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五)關於快遞業務。
快遞是涉及民生的新興行業,在迅速發展的同時,快遞市場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規範。為推進我省快遞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條例(修訂草案)》在細化郵政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對開展快遞業務進行了全面規範:一是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取得經營許可,並在許可範圍內依法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二是對以商業特許經營模式經營快遞業務的行為進行規範,要求特許經營方實行統一管理,被特許經營方按照統一的標準提供服務(第三十條)。三是明確快遞運單應當符合服務格式契約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服務契約條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四是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快遞業務員應當取得《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第三十二條)。五是規定不得在露天場地堆放、分揀快件,不得野蠻分揀,使用封閉機動車運輸快件(第三十三條)。
(六)關於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
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為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信息安全,《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和海關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快件和郵政匯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要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並執行收件驗視制度(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建立快遞運單實物及電子數據檔案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確保用戶信息安全(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為了強化政府對企業,企業對社會的服務職能,切實建立起企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新型監督管理體系,《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郵政和快遞服務質量社會監督網路和評價體系,對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質量進行監督,並向社會公布監督管理報告(第四十六條)。同時,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等郵政行業的相關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經營情況、服務質量自查情況等也做了明確規定(第四十七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郵政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郵政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2013年修訂出台的《江蘇省郵政條例》對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郵政市場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幾年來隨著新型消費業態的發展,我省快遞業務量增長迅猛,有些縣域的業務量甚至超過了一些省的業務量。基層郵政市場特別是快遞市場的安全形勢較為嚴峻,安全案件時有發生。由於該條例規定的管理體制只規定到省、市兩級,縣級監管力量薄弱,很難適應郵政監管的現實需要。為此,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和我省實際,對該條例規定的管理體制條款進行修正,以加強縣級郵政監管力量,十分必要。
在修正案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委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多次與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對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10月下旬,我委會同法工委、省郵政管理局赴部分市縣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市縣人大、政府相關部門對修正案草案的意見和建議。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修正案草案從我省郵政市場監督管理的客觀需要出發,明確了縣級郵政監管體制,同時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對已經國務院決定取消的“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許可”進行了清理,是可行的。鑒於所涉事項單一,內容相對簡單,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