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法律概念)

正當防衛(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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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屬於違法阻卻事由的一種。

2024年3月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對77名被告人以正當防衛宣告無罪。報告明確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不是口號,“第二十條”已被喚醒,還要持續落到實處。

基本介紹

法條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二)相關司法解釋,學理依據,1.個人保全原理,2.法確證原理,一般正當防衛的條件,(一)起因條件,(二)時間條件,(三)主觀條件,(四)對象條件,(五)限度條件,特殊防衛,(一)法律概念辨析,(二)需要注意的問題,防衛過當情形,案例剖析,於x正當防衛案,汪天佑正當防衛案,相關詞條,相關數據,

法條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相關司法解釋

一、總體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體案情,依法準確認定。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3.堅持法理情統一,維護公平正義。認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否防衛過當以及對防衛過當裁量刑罰時,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民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對於雖具有防衛性質,但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衛過當。
二、正當防衛的具體適用
5.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6.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於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於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對於防衛人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7.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對於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8.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9.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衝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10.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三、防衛過當的具體適用
11.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12.準確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通過綜合考量,對於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13.準確認定“造成重大損害”。“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防衛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14.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要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對於因侵害人實施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長期實施不法侵害所引發的防衛過當行為,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以確保案件處理既經得起法律檢驗,又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
四、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
15.準確理解和把握“行兇”。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行兇”:(1)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兇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兇器,但是根據不法侵害的人數、打擊部位和力度等情況,確已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雖然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可以認定為“行兇”;
16.準確理解和把握“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殺人、搶劫、強姦、綁架”,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有關行為沒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
17.準確理解和把握“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應當是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行為相當,並具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緊迫危險和現實可能的暴力犯罪;
18.準確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的關係。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五、工作要求
19.做好偵查取證工作。公安機關在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時,要依法及時、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為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奠定事實根基。取證工作要及時,對衝突現場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應當第一時間調取;對衝突過程的目擊證人,要第一時間詢問。取證工作要全面,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價值的各類證據都應當依法及時收集,特別是涉及判斷是否屬於防衛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以及有關案件前因後果等的證據;
20.依法公正處理案件。要全面審查事實證據,認真聽取各方意見,高度重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辯解、辯護意見,並及時核查,以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要及時披露辦案進展等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對於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時作出不予立案、撤銷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訴的決定或者被告人無罪的判決。對於防衛過當案件,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追訴。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的涉正當防衛案件,社會影響較大或者案情複雜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社會影響重大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
21.強化釋法析理工作。要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和社會關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細緻地闡明案件處理的依據和理由,強化法律文書的釋法析理,有效回應當事人和社會關切,使辦案成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開課,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盡最大可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2.做好法治宣傳工作。要認真貫徹“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做好以案說法工作,使正當防衛案件的處理成為全民普法和宣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過程。要加大涉正當防衛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發布力度,旗幟鮮明保護正當防衛者和見義勇為人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同時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理性、和平解決瑣事糾紛,消除社會戾氣,增進社會和諧。

學理依據

由於正當防衛的成立不以其造成的損害小於或等於所避免的損害為前提,所以,刑法理論一直討論正當防衛的正當化根據。換言之,為什麼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在表面上大於所避免的損害時也不違法。德國的通說與判例採取了個人保全原理與法確證原理相結合的二元論。二元論在日本、韓國刑法學界不乏贊成者,在我國也得到了部分學者的認同。

1.個人保全原理

個人保全原理,是指法律允許個人採取各種必要的防衛性保護措施,或者說,受到不法侵害行為攻擊的個人可以採取必要手段保全自己。這一原理可以用社會契約論來說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由此得出的被侵害人沒有逃避義務的結論,大體上也可以接受。但該原理並非沒有疑問。一方面,各國刑法都認可為了第三人的利益實施的正當防衛,但個人保全原理不能說明這一點。另一方面,根據該原理,既然在國家不能保護市民的利益時,任何契約都不可能使市民放棄自衛權利,那么,也不得以防衛過當為由使市民放棄自衛權利,於是,市民可以無限制地對不法侵害人加以防衛,因而不可能存在防衛過當現象。但是,這樣的結論不符合各國刑法關於防衛過當的規定。個人保全原理更不可能原封不動地照搬到我國。因為根據個人保全原理,“在個人法的側面,顯示出只允許為了保護個人的利益進行正當防衛,而不允許為了保護公共秩序或者法秩序自身進行正當防衛的立場”。

2.法確證原理

“法確證的原理(Rechtsbewàhrungsprinzip),一般理解為,‘法秩序即使受到了侵害,也不能退縮,而是要以嚴肅地顯示其存在的方式維護法秩序’。”簡言之,法確證就是指“法秩序的防衛”“捍衛法秩序”“宣示法秩序的存在”,宣示“正不得向不正讓步”。這是因為,不法侵害行為不僅侵害了個人法益,而且侵害了法的理念,侵害了基本的法秩序,於是,防衛行為不僅防衛了個人法益,而且防衛了法秩序。正因為如此,正當防衛不需要利益衡量,防衛人也沒有退避義務。又由於法秩序終究是為了保護個人利益,所以,每個人都可以通過防衛行為來對抗不法侵害,為了保護他人的利益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正不得向不正讓步”命題雖然是成立的,但其內容不確定,難以為正當防衛提供實質的根據。首先,如果從超個人的角度來理解“正不得向不正讓步”,法確證的利益就是一種公法益。如果說法確證的利益加上被侵害者的利益優越於侵害者的利益時,就必須說明法確證的利益究竟是什麼程度的利益。如果說捍衛法秩序是指捍衛個人法益不受侵害的法秩序,也只不過是個人保全原理的另一種表述。其次,如果從被侵害者的主觀權利的角度來理解“正不得向不正讓步”,就意味著被侵害者的權利絕對優越於不法侵害者的權利。既然如此,只需要將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與被侵害者的權利進行比較,就既能說明被侵害者沒有退避義務,也能說明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可以絕對大於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損害,因而沒有必要將法確證作為正當防衛的原理。

一般正當防衛的條件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一)起因條件

需要為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一般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也包括一些侵害人身、財產,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對於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繫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么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二)時間條件

需要為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後,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為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著手殺害行為,但也被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為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後進行的防衛,屬於防衛不適時。具體分為:事前防衛(事前加害)或者事後防衛(事後加害)。前者被俗稱為“先下手為強”。防衛不適時不屬於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
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為都可進行正當防衛。

(三)主觀條件

需要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防衛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相互鬥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有可能構成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鬥毆結束後,如果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不構成正當防衛。偶然防衛——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偶然符合了防衛的其他條件。例如,甲正欲開車撞死乙,恰好乙正準備對丙實施搶劫,而且甲對乙的犯罪行為並不知情。這種情況下,甲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四)對象條件

需要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夥進行防衛。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險。
也可以是對侵害人所帶協助其傷害的對象實施。

(五)限度條件

需要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後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姦,乙即使在防衛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強度。所謂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為的性質、行為對客體已經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輕重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結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打擊部位等因素的統一。對於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如果用輕於或相當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採取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當然,如果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是指侵害的緊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危險程度。不法侵害的緩急對於認定防衛限度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防衛強度大於侵害強度的情況下,確定該行為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是否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緩急等因素為標準。
3.不法侵害的權益。不法侵害的權益,就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它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為保護重大的權益而將不法侵害人殺死,可以認為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為了保護輕微的權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護,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傷亡,而就可以認為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的主要意義在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做鬥爭,震懾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輕舉妄動。可以說正當防衛不僅是免除正當防衛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做鬥爭的法律武器。正確認識正當防衛,了解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有利於公民大膽地運用正當防衛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做鬥爭。

特殊防衛

(一)法律概念辨析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便是特殊正當防衛,可以稱為無過當防衛。
特殊正當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在成立條件上有兩個區別:一是特殊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只能是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當防衛所針對的是需要防衛的任何犯罪與其他一般違法行為(以需要防衛為前提)。因此,只有保護人身安全時,才可能屬於特殊正當防衛;保護其他法益時,不得進行特殊正當防衛;二是特殊正當防衛沒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衛過當;一般正當防衛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衛過當。正因為如此,需要正確掌握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
特殊正當防衛最重要的前提條件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如何理解這一前提條件,不僅取決於如何理解“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也取決於如何理解本款的“造成不法侵害者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顯而易見的是,認為人身安全僅指生命安全,與認為人身安全包括身體安全,對前提條件的解釋會不同。顯然,不能對這一前提條件作過於寬泛的解釋,否則會導致特殊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等同。另一方面,由於“傷亡”既包括傷害也包括死亡,所以,對上述前提條件宜做不同解釋。現在,刑法理解基本上是著眼於造成“死亡”來解釋前提條件的,這可能不妥當。總的來說,當防衛行為造成傷害時,對於上述前提條件(尤其是“行兇”)沒有必要進行限制解釋;反之,當防衛行為造成死亡時,則上述前提條件應適當進行限制解釋。

(二)需要注意的問題

1、對於非暴力犯罪、一般違法暴力行為、輕微暴力犯罪以及一般暴力犯罪實施的防衛,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仍然存在防衛過當問題;只是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才不存在防衛過當(但不意味著對此外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造成死亡的必然過當,換言之,即使防衛行為造成了不法侵害者傷亡,也可能成立一般的正當防衛)。
2、條文中的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主要是對暴力犯罪的列舉,其中的“殺人”限於故意殺人。至於對刑法規定的轉化型殺人、搶劫等能否進行特殊正當防衛,則應具依分析,關鍵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為最終成立何種罪名為標準得出結論。
3、在通常情況下,“行兇”包含了殺人與傷害界限不明,但有很大可能造成他人重的重傷(重大傷害)或者死亡的行為。對於暴力犯罪造成一般重傷的,要區分不同情況,不能簡單劃一地得出是否屬於“行兇”的結論。例如,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超過指間關節”即屬於重傷。當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檢被害人的拇指時,防衛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有可能屬於防衛過當,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如果防衛人只是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傷的,仍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4、並不是對於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衛的都不存在防衛過當,只有當這些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對此,也要區分不同情形進行判斷。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生命與重大身體安全時,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應當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一般身體安全時,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者傷害(包括重傷)的,也應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例一:不法侵害者以搶劫故意採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財物的,屬於搶劫罪,但這種行為並非嚴重危及生命與重大身體安全,對之進行防衛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5、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不限於刑法條文所列舉的上述犯罪,還包括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枝、彈藥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也不限於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對物行使有形力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嚴重放火罪、爆炸罪等。
6、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的行為,而不要求不法使害者具備有責性。但是,應當嚴格限制對缺乏有責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情形

正當防衛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一)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二)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像的或者推測的。
(三)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四)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五)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六)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七)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八)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九)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十)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案例剖析

於x正當防衛案

案例類別:最高法指導案例
(一)案情介紹
公訴機關: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於x。
於x的母親蘇某霞在山東省冠縣工業園區經營山東x大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大公司),於x系該公司員工。2014年7月28日,蘇某霞及丈夫於某明向吳某占、趙某榮借款10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至2015年10月20日,蘇某霞總計還款154萬元。其間,吳某占、趙某榮因蘇某霞還款不及時,曾指使被害人郭某剛等人採取在x大公司車棚內駐紮、在辦公樓前支鍋做飯等方式催債。2015年11月1日,蘇某霞、於某明再向吳某占、趙某榮借款35萬元。其中1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另外25萬元,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用於某明名下的一套住房作為抵押,雙方約定如逾期還款,則將該住房過戶給趙某榮。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蘇某霞總計向趙某榮還款29.8萬元。吳某占、趙某榮認為該29.8萬元屬於償還第一筆100萬元借款的利息,而蘇某霞夫婦認為是用於償還第二筆借款。吳某占、趙某榮多次催促蘇某霞夫婦繼續還款或辦理住房過戶手續,但蘇某霞夫婦未再還款,亦未辦理住房過戶手續。
2016年4月1日,趙某榮與被害人杜某浩(男,歿年29歲)、郭某剛等人將於某明上述住房的門鎖更換並強行入住,蘇某霞報警。趙某榮出示房屋買賣契約,民警調解後離去。同月13日上午,吳某占、趙某榮與杜某浩、郭某剛、杜某崗等人將上述住房內的物品搬出,蘇某霞報警。民警處警時,吳某占稱系房屋買賣糾紛,民警告知雙方協商或通過訴訟解決。民警離開後,吳某占責罵蘇某霞,並將蘇某霞頭部按入座便器接近水面位置。當日下午,趙某榮等人將上述住房內物品搬至xx公司門口。其間,蘇某霞、於某明多次撥打市長熱線電話求助。當晚,於某明通過他人調解,與吳某占達成口頭協定,約定次日將住房過戶給趙某榮,此後再付3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結清。
同月14日,於某明、蘇某霞未去辦理住房過戶手續。當日16時許,趙某榮糾集郭某林、郭某剛、苗某松、張某到源大公司討債。為找到於某明、蘇某霞,郭某剛報警稱xx公司私刻財務章。民警到達xx公司後,蘇某霞與趙某榮等人因還款糾紛發生爭吵。民警告知雙方協商解決或到法院起訴後離開。李某接趙某榮電話後,夥同么某行、張某森和被害人嚴某軍、程某賀到達xx公司。趙某榮等人先後在辦公樓前呼喊,在財務室內、餐廳外盯守,在辦公樓門廳外燒烤、飲酒,催促蘇某霞還款。其間,趙某榮、苗某松離開。20時許,杜某浩、杜某崗趕到xx公司,與李某等人一起飲酒。20時48分,蘇某霞按郭某剛要求到辦公樓一樓接待室,於x及公司員工張某平、馬某棟陪同。21時53分,杜某浩等人進入接待室討債,將蘇某霞、於x的手機收走放在辦公桌上。杜某浩用污穢語言辱罵蘇某霞、於x及其家人,將菸頭彈到蘇某霞胸前衣服上,將褲子褪至大腿處裸露下體,朝坐在沙發上的蘇某霞等人左右轉動身體。在馬某棟、李某勸阻下,杜某浩穿好褲子,又脫下於x的鞋讓蘇某霞聞,被蘇某霞打掉。杜某浩還用手拍打於x面頰,其他討債人員實施了揪抓於x頭髮或按壓於歡肩部不準其起身等行為。22時07分,公司員工劉某昌打電話報警。22時17分,民警朱某明帶領輔警宋某冉、郭某志到達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況,蘇某霞和於x指認杜某浩毆打於x,杜某浩等人否認並稱系討債。22時22分,朱某明警告雙方不能打架,然後帶領輔警到院內尋找報警人,並給值班民警徐某印打電話通報警情。於x、蘇某霞欲隨民警離開接待室,杜某浩等人阻攔,並強迫於x坐下,於x拒絕。杜某浩等人卡於x項部,將於x推拉至接待室東南角。於x持刃長15.3厘米的單刃尖刀,警告杜某浩等人不要靠近。杜某浩出言挑釁並逼近於x,於x遂捅刺杜某浩腹部一刀,又捅刺圍逼在其身邊的程某賀胸部、嚴某軍腹部、郭某剛背部各一刀。22時26分,輔警聞聲返回接待室。經輔警連續責令,於x交出尖刀。杜某浩等四人受傷後,被杜某崗等人駕車送至冠縣人民醫院救治。次日2時18分,杜某浩經搶救無效,因腹部損傷造成肝固有動脈裂傷及肝右葉創傷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嚴某軍、郭某剛的損傷均構成重傷二級,程某賀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二)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於x面對眾多討債人的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於x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上的不法侵害前提,其所犯故意傷害罪後果嚴重,應當承擔與其犯罪危害後果相當的法律責任。鑒於本案系由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採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引發,被害人具有過錯,且於x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於x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於x不服,以行為系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原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等理由提出抗訴。
二審法院認為,抗訴人於x持刀捅刺杜某浩等四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其防衛行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鑒於於x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於x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惡劣手段侮辱於x之母的嚴重過錯等情節,對於x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原判認定於x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式合法,但部分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依法應予改判。二審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的規定,判決抗訴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三)裁判要旨
一種造成危害後果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防衛性質,應當從防衛的範圍、時間、對象、意圖四個方面進行分析判斷。具有正當防衛性質的行為是否過當,首先要確定是否屬於特殊防衛情形。對不屬於特殊防衛情形的,應當從行為是否節制、造成的後果與保護的權益之間是否明顯失衡等方面綜合判斷。對防衛過當行為的定罪量刑,應當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綜合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準確定罪,並根據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恰當量刑。
(四)案件評析
1、一種造成危害後果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防衛性質,應當從防衛的範圍、時間、對象、意圖四個方面綜合分析判斷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的成立需要同時考慮四個因素。一是防衛的範圍。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防衛對象比較寬泛,不僅包括侵害人身權利的不法侵害,而且包括侵犯財產以及其他權利的不法侵害行為;不僅包含犯罪行為,而且包含違法行為。但是,並非所有的不法侵害都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是否作為防衛對象,應充分考慮不法侵害行為的攻擊性、破壞性,以及防衛人是否有防衛之外的其他有效救濟途徑。如侵犯智慧財產權、貪污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通過報案、控告、舉報實現對相關權益的救濟,不宜作為防衛的對象。而非法拘禁行為,其因限制人身自由,可以成為防衛對象。二是防衛的時間。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正當防衛應當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尚未發生、已經結束的不法侵害,不具有防衛的緊迫性,不能實施正當防衛,否則即是防衛不適時,防衛者有可能會從受害者變為加害者。三是防衛的對象。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為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可見,正當防衛的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防衛人不能對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任何人實施防衛行為,即使不法侵害人受他人指使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指使人也不能成為防衛的對象,否則,防衛人就構成對他人的不法侵害,甚至犯罪。四是防衛的意圖。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行為人應當具有防衛意識和防衛目的。
本案中,杜某浩等人對於x、蘇某霞實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為,並伴有侮辱和對於x推搡、拍打等行為。於x在民警到達現場後,想與母親蘇某霞跟隨民警離開接待室,擺脫杜某浩等人的控制。因遭到暴力攔阻,未能擺脫控制,於x開始尋求自力救濟,在被杜某浩等人將其強行推拉至房間東南角時,手持單刃尖刀,口頭警告杜某浩等人無果的情況,捅刺杜某浩等人,防衛意識明顯,防衛目的明確;杜某浩等人阻止於x及其母親離開接待室,並對於x實施推拉、圍堵等行為,在於x持刀警告時仍出言挑釁並逼近,不法侵害正在發生,於x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範圍和時間;於x捅刺的對象是在其警告後仍對其圍逼的人,防衛的對象適格。綜上,於x實施捅刺四被害人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性質的四個要件,具有正當防衛性質。
2、具有正當防衛性質的行為是否過當,首先要確定是否屬於特殊防衛情形,對不屬於特殊防衛情形的,應當從行為是否節制、造成的後果與保護的權益之間是否明顯失衡等方面綜合判斷
首先,於x面臨的不法侵害不屬於特殊防衛情形,於x不具有特殊防衛權。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了特殊防衛,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特殊防衛的適用情形是存在嚴重危及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案中,雖然杜某浩等人對於x母子實施了非法拘禁、嚴重侮辱、輕微暴力等違法犯罪行為,但這種不法侵害不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一,杜某浩等人實施的非法拘禁、嚴重侮辱等不法侵害行為,雖然侵犯了於x母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合法權益,但並不具有危及於x母子人身安全的性質;其二,杜某浩等人的卡項部、按肩膀、推拉等強制或者毆打行為,雖然使於x母子的人身安全、身體健康權遭受了侵害,但這種不法侵害只是輕微的暴力侵犯,既不是針對生命權的嚴重不法侵害,也不屬於會發生重傷等嚴重侵害身體健康權益的情形,因而不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綜上,杜某浩等人實施的多種不法侵害行為,滿足了符合實施一般防衛行為的情形,不符合實施特殊防衛的情形,故於x不享有特殊防衛權,不能適用特殊防衛條款。
其次,於x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防衛限度,造成的重大損害大大超過其所要保護的合法權益。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應當從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和嚴重程度,防衛的條件、方式、強度和後果等方面綜合判定。本案中,杜某浩一方雖然人數較多,但其實施不法侵害的意圖是給蘇某霞夫婦施加壓力以催討債務,在催債過程中未攜帶、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朱某明等進入接待室前,杜某浩一方對於x母子實施的是非法拘禁、侮辱和對於x拍打面頰、揪抓頭髮等行為,其目的仍是逼迫蘇某霞夫婦儘快還款;在民警進入接待室時,雙方沒有發生激烈對峙和肢體衝突,當民警警告不能打架後,杜某浩一方並無打架的言行;在民警走出接待室尋找報警人期間,於x和討債人員均可透過接待室玻璃清晰看見停在院內的警車警燈閃爍,應當知道民警並未離開;在於x持刀警告時,杜某浩等人雖有言語挑釁並向於x圍逼的行為,但並未實施強烈的攻擊行為,即使四被害人被於歡捅刺後,杜某浩一方也沒有對於x實施暴力毆打行為。因此,於x面臨的不法侵害並不嚴重,而其卻持刃長15.3厘米的單刃尖刀連續捅刺四人,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在造成重大損害的認定上,一般認為,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侵害相比,不成比例,明顯失衡。本案中,於x持刀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從性質上看,於x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和重大健康權利,明顯高於其所保護的本人及其母親的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權益;從比例關係上看,其行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的極其嚴重後果,與被害人行為對其母子二人限制人身自由六個小時左右和言語侮辱所造成的後果相比,嚴重不成比例,明顯失衡,應當認定造成重大損害。
3、對防衛過當行為,應當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分析認定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並根據行為造成的重大損害後果與保護合法權益的失衡程度,準確定罪量刑
首先,於x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我國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包括過失和間接故意兩種心理態度。本案中,於x所持單刃尖刀平時用於自家切割物品,刀刃長達15.3厘米,於x對該尖刀的性能及該尖刀捅刺人的身體可能造成的後果有明確的認知,於x持刀捅刺的是對其圍逼的四被害人,並非與其無利害關係的不特定人,其侵害的目標特定,故其實施捅刺行為時的主觀心態是故意,而非過失。但是,於x捅刺四被害人,對不法侵害人每人捅刺一刀,未對同一不法侵害人連續捅刺,主觀上雖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是以對四被害人的傷害制止對自己及母親的不法侵害,對於其傷害後果超出制止不法侵害的部分,主觀上是放任而非希望或追求,屬於間接故意。綜上,於x捅刺四被害人的主觀內容是傷害,主觀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主觀態度是放任超出必要限度,故於x的行為性質是傷害而不是殺人,主觀心態是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或過失,於x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其次,對於x應當減輕處罰。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綜合本案全部情節,對於x應當減輕處罰。其一,被害方對引發本案具有嚴重過錯。本案案發前,吳某占、趙某榮指使杜某浩等人實施過侮辱蘇某霞、干擾xx公司生產經營等逼債行為,蘇某霞多次報警,吳某占等人的不法逼債行為並未收斂。案發當日,杜某浩等人對於x、蘇某霞實施非法拘禁、侮辱及對於x間有推搡、拍打、卡項部等行為,於x及其母親蘇某霞連日來多次遭受催逼、騷擾、侮辱,於x難免帶有恐懼、憤怒等情緒。故被害方對引發本案有嚴重過錯。其二,杜某浩裸露下體侮辱蘇某霞,對引發本案有重大過錯。案發當日,被害人杜某浩當著於x之面公然以裸露下體的方式侮辱其母親蘇某霞。杜某浩的辱母行為嚴重違法、褻瀆人倫,應當受到懲罰和譴責。雖然距於x實施防衛行為間隔約20分鐘,但於x捅刺杜某浩等人時難免帶有報復情緒,故杜某浩裸露下體侮辱蘇某霞的行為是引發本案的重要因素,在刑罰裁量上應當作為對於x有利的情節予考慮。其三,於x實施防衛行為造成的後果嚴重,不宜免除處罰。於x在民警尚在現場調查,警車仍在現場閃爍警燈的情形下,為離開接待室而持刀防衛,為擺脫圍堵而捅刺四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後果嚴重,且除杜某浩以外,其他三人並未實施侮辱於x母親的行為,其防衛行為損害的法益遠遠大於其保護的法益,不宜對其免除處罰。其四,判處於x有期徒刑5年適當。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分子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本案中,於x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其故意傷害行為致人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屬於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因於x構成防衛過當,應當減輕處罰,而減輕處罰只能在上述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量刑,故應當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刑罰。鑒於於x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惡劣手段侮辱於x之母的嚴重過錯等情節,綜合考慮於x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判處於x有期徒刑5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罰當其罪。

汪天佑正當防衛案

案例類別:最高法指導案例
(一)案情介紹
被告人汪天佑與汪某某系鄰居,雙方曾因汪某某家建房產生矛盾,後經調解解決。2017年8月6日晚8時許,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駕車與趙某、楊某某來到汪天佑家北門口,準備質問汪天佑。下車後,燕某某與趙某敲汪天佑家北門,汪天佑因不認識燕某某和趙某,遂詢問二人有什麼事,但燕某某等始終未表明身份,汪天佑拒絕開門。燕某某、趙某踹開紗門,闖入汪天佑家過道屋。汪天佑被突然開啟的紗門打傷右臉,從過道屋西側櫥柜上拿起一鐵質機車減震器,與燕某某、趙某廝打。汪天佑用機車減震器先後將燕某某和趙某頭部打傷,致趙某輕傷一級、燕某某輕微傷。其間,汪天佑的妻子電話報警。
(二)判決結果
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害人燕某某、趙某等人於天黑時,未經允許,強行踹開紗門闖入被告人汪天佑家過道屋。在本人和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汪天佑為制止不法侵害,將燕某某、趙某打傷,致一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微傷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要旨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這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司法適用中,要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既要防止對不法侵害作不當限縮,又要防止將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錯誤認定為防衛行為。
第一,準確把握不法侵害的範圍。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要防止將不法侵害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進而排除對輕微暴力侵害或者非暴力侵害以及違法行為實行正當防衛。對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本案中,燕某某、趙某與汪天佑並不相識,且不表明身份、天黑時強行踹開紗門闖入汪天佑家,該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居住安寧,而且已對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嚴重威脅,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可以進行防衛。因此,汪天佑為制止不法侵害,隨手拿起機車減震器,在雙方廝打過程中將燕某某、趙某打傷,致一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微傷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第二,妥當認定因瑣事引發的防衛行為。實踐中,對於因瑣事發生爭執,引發打鬥的案件,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系防衛行為,較之一般案件更為困難,須妥當把握。特別是,不能認為因瑣事發生爭執、衝突,引發打鬥的,就不再存在防衛的空間。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本案中,汪天佑與汪某某系鄰居,雙方曾因汪某某家建房產生矛盾,但矛盾已經調解解決。此後,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駕車與趙某、楊某某來到汪天佑家準備質問糾紛一事,進而實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綜合全案可以發現,汪天佑隨手拿起機車減震器實施的還擊行為,係為制止不法侵害,並無鬥毆意圖,故最終認定其還擊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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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對77名被告人以正當防衛宣告無罪。報告明確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不是口號,“第二十條”已被喚醒,還要持續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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