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檔案》和《標準施工招標檔案》暫行規定

根據2013年3月11日《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2013年第23號令修正

為了規範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編制活動,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用航空總局、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聯合制定了《<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檔案>和<標準施工招標檔案>暫行規定》及相關附屬檔案,現予發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檔案》和《標準施工招標檔案》試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編制活動,提高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編制質量,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用航空總局、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聯合編制了《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檔案》和《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以下如無特別說明,統一簡稱為《標準檔案》)。
第二條 本《標準檔案》適用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並結合本行業施工招標特點和管理需要,編制行業標準施工招標檔案。行業標準施工招標檔案重點對“專用契約條款”、“工程量清單”、“圖紙”、“技術標準和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條 招標人應根據《標準檔案》和行業標準施工招標檔案(如有),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編寫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檔案或施工招標檔案,並按規定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第五條 行業標準施工招標檔案和招標人編制的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檔案、施工招標檔案,應不加修改地引用《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檔案》中的“申請人須知”(申請人須知前附表除外)、“資格審查辦法”(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中的“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契約條款”。
《標準檔案》中的其他內容,供招標人參考。
第六條 行業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中的“專用契約條款”可對《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中的“通用契約條款”進行補充、細化,除“通用契約條款”明確“專用契約條款”可作出不同約定外,補充和細化的內容不得與“通用契約條款”強制性規定相牴觸,否則牴觸內容無效。
第七條 “申請人須知前附表”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用於進一步明確“申請人須知”和“投標人須知”正文中的未盡事宜,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和填寫,但不得與“申請人須知”和“投標人須知”正文內容相牴觸,否則牴觸內容無效。
第八條 “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和“評標辦法前附表”用於明確資格審查和評標的方法、因素、標準和程式。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詳細列明全部審查或評審因素、標準,沒有列明的因素和標準不得作為資格審查或評標的依據。
第九條 招標人編制招標檔案中的“專用契約條款”可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對《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中的“通用契約條款”進行補充、細化和修改,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不得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招標人使用《標準檔案》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和發現問題。
第十二條 需要就如何適用《標準檔案》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內容作出解釋的,按照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門職責分工,分別由選擇有關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因出現新情況,需要對《標準檔案》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內容作出解釋或調整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解釋或調整。該解釋和調整與《標準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標準檔案》作為本規定的附屬檔案,與本規定同時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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