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公共停車場治理規範》(試行)是宜賓市政府推出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賓市公共停車場治理規範》(試行)
- 發布單位:宜賓市人民政府
宜賓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宜賓市公安局
前 言
為規範宜賓市公共停車場管理,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的基礎上,結合宜賓實際,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主編單位:宜賓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宜賓市公安局。
本規範由宜賓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宜賓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1 、總 則
1.1 為緩解城市停車難,改善城市停車狀況,規範停車管理,促進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深入開展,創造和保持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環境,制定本規範。
1.2 本規範適用於宜賓市城市、縣城,鄉鎮和農村參照執行。
1.3 本規範依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28—2010)、《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清潔化、秩序化、優美化、制度化”標準(試行)》等相關標準、規範制定。
1.4 公共停車場的環境衛生管理,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範。
2.1 公共停車場
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機動車停車服務的露天場地或室內場所。
2.2 機動車
指機車、小汽車、客車、貨車等車輛。
2.3 停車位
指停車場中為停放機動車車輛而劃分的停車空間,它由車輛本身的尺寸加周邊必需的距離組成,並包含機動車停車場各類設施占地分攤面積。
2.4 道路停車泊位
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劃設定的機動車停車泊位。
3、停車場設定
3.1 公共停車場設定應與車輛擁有量、交通需求以及城市交通發展政策相協調。
3.2 公共停車場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設施建設等應當符合《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28—2010)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3.3 道路停車泊位的設定不得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並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城市快速路、主幹道不應設定道路停車泊位。城市道路不得設定客車、貨車停車場。
3.4 公共停車場地面及其通道應硬化,並保持平整完好。
3.5 客車、貨車停車場應設定沖洗設施並達到環保排放要求。有條件的小汽車停車場也應設定沖洗設施。
4、停車場管理
4.1 公共停車場應當滿足人員安全、疏導迅速、環境舒適、布置緊湊等管理要求。
4.2 公共停車場周邊街區應設停車誘導標誌。停車場出入口應設定統一的停車場標誌,標明停車泊位數量、收費標準、物價部門批文和監督電話。
4.3 公共停車場應保持交通標誌和標線的清晰準確、醒目完好。
4.4 公共停車場場內的車輛按線停放,整齊有序,朝向一致。
4.5公共停車場入口和出口不得阻礙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
4.6超高、超寬、超長的車輛不得使用道路停車泊位;裝載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使用道路停車泊位。
4.7 禁止在消防通道和為殘疾人設定的無障礙道路上設定停車泊位。
4.8 道路停車泊位撤銷後,應當及時恢復道路通行,設定相應的道路交通設施。
5、保潔與容貌要求
5.1 公共停車場衛生管理制度健全,並有專人負責清掃保潔。
5.2 公共停車場地面整潔、衛生,無亂堆亂放,無亂搭亂建,無污水積存,無蚊蠅孳生地。地面不得有浮土、垃圾等。
5.3 上、下水設施齊全,排水暢通,窨井蓋無破損、無堵塞。
5.4 附設的果皮箱、垃圾箱(桶)不得有污物外露、外掛,周邊不得有散落垃圾。
5.5 衛生間為水沖式,設施齊全、完好,運轉正常,做到蹲坑、便池無積糞、尿垢,基本無臭。
5.6 停車場指示標誌醒目、齊全,符合市容市貌和城市景觀要求,如有破損、陳舊,應及時修復、更換。
5.7 公共停車場不得占用廣場、綠地,不得晾曬、吊掛有礙市容、影響城市觀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