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情況

《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情況是在2004年03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情況
  • 頒布時間:2004年3月19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類別:答問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2004年3月19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舉行記者招待會,請民政部副部長姜力、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李本公就《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的有關情況共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具體內容

[王國慶]
女士們、先生們,各位記者朋友,上午好。今天是“兩會”以後第一次在這兒舉行新聞發布會。昨天新華社已經全文刊發了由溫家寶總理簽署的國務院第400號令,正式發布《基金會管理條例》。在這個《條例》里有很多新的東西。今天專門請了民政部副部長姜力女士,給大家進一步介紹《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姜力副部長一起出席本次記者招待會的是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李本公先生,下面先請姜力副部長給大家簡要地介紹一下情況。
[民政部副部長姜力]
基金會是利用個人或組織捐贈的資產從事公益活動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這種組織出現在我國改革開放以後,歷史很短,但發展很快。截至2003年底,全國經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近1200家,其中在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基金會有80家。這些基金會活動在社會諸多領域,在教育、文化、科學、衛生、社區建設、扶貧濟困等社會公益事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據2002年的不完全統計,80家全國性基金會基金擁有量近30億元人民幣,當年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約2億元人民幣。其中一些基金會取得了突出的成績,為公益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但總的說來,我國基金會的數量還不多,規模也不大,還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
基金會的發展需要法律的支持。1988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基金會管理辦法》。這是有關基金會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對於規範基金會的行為,促進基金會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基金會管理辦法》已頒布十幾年了,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剛剛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與《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內容更加詳實,體系更加完整,共設為七章四十八條,分別規定了基金會登記管理的總原則,基金會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基金會的組織機構,基金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政府和社會對基金會的監督管理,基金會的法律責任等,每一部分都做了具體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界定了基金會的概念,進一步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
二、拓寬了基金來源,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
三、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規範基金會的活動。
四、明確了稅收優惠原則,加大了稅收支持和監管力度。
答記者問情況:
[中央電視台記者]
第一,請問姜力副部長,為什麼要把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這種分類對現在已經登記的1200多家基金會會有什麼影響?
第二,請問李本公局長,條例規定允許外國人在中國設立基金會,也允許境外基金會在境內設立代表機構,跟境內基金會相比,對他們有沒有什麼特別的要求?
[民政部副部長姜力]
這次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它的區別主要是資金來源不同。公募基金會是可以向社會公眾募集,非公募基金會主要是指特定的個人和組織用他們個人和組織的資產用於公益事業,建立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不得向社會公眾募集。分為兩類基金會的主要目的還是為了動員社會各界的力量來參與國家的公益事業。
這樣區分之後,可以讓這些有志於社會公益事業的個人和富裕起來的組織和企業,讓他們更加自主的實現自己的捐贈意願,同時鼓勵這部分人按照他們的意願來從事公益事業。另外,也為了更規範基金會的基金活動,保護我們國家有限的愛心資源。現在為了不更多地增加公眾的負擔,所以我們對向全體公眾募集資金的這類基金會在一定範圍內儘量有所控制,但是更多鼓勵富裕起來的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用他們富餘的資金來從事公益事業。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李本公]
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國和港澳台的基金會組織在中國境內建立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建立代表機構,這個《條例》當中沒有做特別的規定,基本上和境內建立基金會的條件是一樣的。但是考慮到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以及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開展活動,和中國內地本身情況不一樣,我們在《條例》當中做了一些說明。比如說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建立代表機構,開展的活動要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建立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要按照中國的法律來承擔民事責任。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擔任負責人的,這個負責人在中國內地每年居留的時間不能少於3個月。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中國內地建立的基金會以及外國基金會在中國內地建立的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內地向公眾募捐。這一點和中國內地本身的非公募基金會是一樣的,是平等的。
[經濟日報記者]
第一,在《條例》第七條第五款規定,需要有業務主管單位,如果是私營企業要辦理,他怎么找主管單位?它的主管單位應該是誰?
第二,在《條例》第29條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如果對於永久性的基金,不動本的基金,只能用利息,那怎么花掉它的70%?
另外像希望工程助學金,捐贈人連續5年發給受捐人,如果要求70%,是不是違背了捐贈人的心愿?
[民政部副部長姜力]
如果個人和企業要想設立基金會,他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捐贈意願去與和他們捐贈意願相關的政府部門相聯繫。比如有的個人和企業要想設立與環保有關的基金會,他就可以跟政府的環保部門聯繫;如果要設立扶貧濟困的基金會,就可以和民政部門聯繫;如果要設立教育基金會,就可以與教育部門相聯繫。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李本公]
如果有的企業申請設立非公募基金會,實在找不到主管單位的,如果他願意,可以請登記管理機關幫助他尋找。為什麼要規定對於公募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做這個規定就是促使公募基金會盡最大努力實現公益目的。基金會在一個年度當中支出和收入的比例,是衡量這個基金會開展公益活動的一個很重要標誌。
根據我們對目前全國性基金會的統計,平均支出收入比例在50%。為了進一步促進他們多支出、多辦事、多解決問題,在現在平均數的基礎上提高了支出比例,但是經過努力要能夠達到。關於這一點,我們和現在全國基金會代表座談當中,他們也認為比較合適。至於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我們並沒有按照上一年的總收入來定比例,只是對它上一年度基金餘額不得低於8%來作為支出的最低標準。
至於剛才提到對於貧困學生的助學,是分年度支出的,怎么來計算它的支出額度?請您注意一下第31條,就是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這種特殊情況,我們也留有一個妥善處理的條文。至於是5年算作一年的支出,分五年給你;還是算5年的支出額度,雙方約定。作為登記管理機關只對完沒完成額度進行檢查,如果沒有按照要求完成額度,我們就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香港大公報記者]
請問李局長,關於民間組織這一塊,我們國家現在設立民間組織機構有什麼樣的限制?哪些活動是可以設立民間組織的?比如外國一些政治活動可不可以在大陸註冊一些民間性的組織?農民可不可以設立農會?有沒有限制?現有的民間組織分哪些類?政府對哪些民間組織會作為重點進行培育?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李本公]
中國民間組織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社會性、非盈利性和公益性。不管什麼樣的組織,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中國民間組織大致分為三類:一類是社會團體;一類是民辦非企業單位;還有一類就是基金會。中國民間組織的發展歷史是悠久的,但是真正大規模的發展只是近20年以來的事情。目前全國經過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13萬多家,民辦非企業單位11萬多家,基金會1200多家。
當前,這些民間組織分布在文化、教育、衛生、科技、慈善等社會領域的各個方面。我們當前倡導和重點扶持的民間組織有以下幾類:
第一,為倡導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的行業協會。
第二,為廣大農民服務的農村專業技術協會。
第三,為城市最基層居民服務的社區民間組織。
第四,為最需要幫助的社會弱勢群體們解決困難的慈善類民間組織。
[德國廣播協會記者]
第一,對於境外基金會在華設立機構,新的《條例》有沒有新的規定?尤其是對外國政治基金會在華設立機構有沒有新的規定?德國自由民主黨“瑙曼”基金會於1996年關閉了在華代表機構,在什麼時候和什麼條件下允許他們恢復在華的代表機構?
[民政部副部長姜力]
《基金會管理條例》沒有對基金會設立的主體有境內和境外的區別,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允許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基金會,也允許境外的基金會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因為我們了解到,有一些外國人和外國組織有在中國捐贈和設立基金會的意願,這次《條例》充分考慮到了一些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的意願。
另外,有一些外國基金會也有意願在中國設立代表處,這次《條例》也允許外國基金會在中國設立代表處。外國基金會在中國設立代表處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捐贈資產設立基金會,都要按照《條例》的規定,必須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
[上海第一財經記者]
第一,新《條例》實施以後,民政部與基金會的基金擁有量由2002年30億元人民幣擴展到什麼規模?民政部有沒有相關的預計?
第二,請問李局長,從海外基金會的發展來看,他們已經成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力量之一。新《條例》出台以後,對於基金會進入證券市場做了什麼樣的相關規定?民政部是否有推動基金會進入證券市場的態度?如果鼓勵入市,民政部會採用什麼樣的方式規避風險?
[民政部副部長姜力]
隨著我們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財富的逐步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基金會越來越多是一個趨勢。除了現有的30億的基礎上,還有多大的資金量來設立基金會,現在應該說還沒有一個準確的估計。但是現在已經有很多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到國家民政部和地方的民政部門做諮詢,他們都有意願設立非公募和公募基金會。
我估計在今年的6月1日,《基金會管理條例》正式實施以後,會有個人和企業註冊基金會集中的一段時間,民政部門將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會成立的情況和基金會數額的情況。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李本公]
基金會為了保證基金的增值和保值,要開展一些經營活動。過去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對基金會開展基金活動限制的很死,而這次新的《條例》在這方面給基金會留有比較大的空間。只要遵循合法、安全、公正的原則,並且按照基金會章程,經過理事會的特殊程式通過,這個特殊程式就是以討論包括投資這類重大問題時,必須通過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有效。
符合這些原則,可以進行基金會自己認為比較合適的投資,購買國庫卷,或者進入證券市場,或者進行其他投資。作為登記管理機關,對基金會進不進入證券市場,我們既不鼓勵,也不遏制,因為這是基金會自己的事情。基金會對今後的證券市場有沒有影響,有多大影響,我們無法估計。
[公益時報記者]
第一個問題,有人說,隨著基金會新的管理條例出台,將迎來中國財富的第三次分配,第一次是多勞多得,按勞分配。第二次是中國稅收調節社會財富的分配。第三次就是通過基金會這種社會公益性組織實現財富再分配,它的最終目的是達到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的目的。請問姜副部長,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新的條例在社會財富三次分配過程當中涉及到稅收問題,隨著新的條例出台,國家會不會出台相應的配套的關於減免稅的政策?
[民政部副部長姜力]
我也這樣認為,基金會的設立和日益活躍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也是進一步促進社會公平、促進社會進步和發展的一個有效途徑。在我們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同時,也出現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比如貧富差距拉大,就業矛盾加劇,區域經濟差距增大,環保受到一定影響等等社會問題。
解決這些問題,政府負有主體責任,但是社會各界的參與也是必不可少的。基金會就可以使富裕起來的個人和企業,把他們的資金拿出來一部分用於社會公益事業,這首先就有利於社會公平,也是一種財富的再分配。但是在這次財富再分配當中,政府也起到作用,就是政府通過稅收的優惠,給予基金會支持。這次條例規定,政府從三個方面給予支持。
第一、對基金會要給予稅收優惠,對基金會資金的保值、增值以及運作給予稅收的支持。
第二、捐贈人給予稅收免稅政策。
第三、予受益人給予稅收優惠。
這三方面在《條例》當中都有明確規定,具體措施,國家財政部和稅收總局正在研究制定。
[中國證券報記者]
請問李局長,關於基金會的保值增值具體由哪個部門來做?是基金會自己設立一個機構還是委託給別的機構?對基金會保值增值的實現情況有沒有監管的措施?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李本公]
基金會保值增值的形式很多,但必須開展一些經營活動。如何保證在經營活動當中,把風險減到最低,把收益增到最大,不僅是中國,是國際各國遇到的一個難題。保證基金會的安全不出問題,也是公眾最為關心的一個問題,特別是捐贈者關心的問題。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完善制度,這次新頒布的《條例》從加強基金會內部的監督、加強主管部門的政府監督和加強社會監督方面,做了一系列具體的規定。
同時,對違反章程和條例的規定,決策失誤,造成資金重大損失,參與決策的理事要承擔一定的經濟賠付責任。至於投資、經營的方式由他自主選擇。當然,我們在《條例》當中加大了幾方面的監督,特別是社會監督。比如在加強社會監督方面,我們要求基金會每一年度把年度的工作報告,包括財政狀況、審計結果、在一年度里募集的資金、接受的捐贈以及這些資金使用的去向,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同時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最大限度地接受社會監督。
除了在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布以外,還在中國民間組織的網站上進行公開。中國民間組織網網址是www.chinanpo.gov.cn。這個網站已經和全國性社會團體中的相當一部分進行了連結,和各省的一部分網站也進行了連結。只要點擊這個網站,《條例》實行一周年以後,就可以查到你所關心的基金會的情況。
[王國慶]:記者會到這兒結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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