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修正案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修正案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6.07
  • 實施時間:1997.06.07
修正案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第七條“違反本規定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全部煙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除沒收其全部煙花爆竹外,應視情節輕重,屬於個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警告、罰款、拘留處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單位的,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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