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25日包頭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婦女兒童保護條例》修正案
- 頒布單位:包頭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03.04
- 實施時間:1993.03.04
修正案
包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原則規定和兩年多來的實踐經驗,決定對《包頭市婦女兒童保護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有房屋的歸屬協定不成的,根據財產和房屋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