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綱領》教育條款

《共同綱領》教育條款是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教育為新民主主義的,即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應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養國家建設人才,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發展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為主要任務。”第 42 條:“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國民的公德。”

第 46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教育方法為理論與實際一致。人民政府應有計畫有步驟地改革舊的教育制度、教育內容和教學法。”第 47 條:“有計畫有步驟地實行普及教育,加強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意技術教育,加強勞動者的業餘教育和在職幹部教育,給青年知識分子和舊知識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應革命工作和國家建設工作的廣泛需要。”第 56 條:“人民政府應幫助各少數民族的人民大眾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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