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督察條例》釋義

《釋義》分法規文本、條文釋義、附錄三部分,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3號、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完善公安機關監督機制等。公安部對治理解決侵害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問題高度重視,明確各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承擔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工作,要求把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作為督察機構的重要任務之一來落實。具體工作中,一方面密切與檢法等機關的協作配合,依法及時查處阻撓民警正常執法和暴力襲警等侵害民警執法權益的案件;另一方面加強民警執法執勤技戰術培訓,強化執法防護裝備建設,切實提高民警防範應對不法侵害的能力。同時加強公民法制宣傳教育,為民警執法營造良好氛圍。本條規定明確督察機構及其督察人員對於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予以維護的職責,既是對近年來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工作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的法律化、制度化,也是從行政法規層面對此項工作的界定和規範,有利於凝聚共識,充分調動各方力量,進一步推進和規範此項工作。

基本介紹

  • 書名:《公安機關督察條例》釋義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頁數:230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 公安部警務督察局
  • 出版日期:2012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5307485
第二條 (督察組織機構)
一、督察機構
二、任務分工
三、領導關係
四、督察機構是執法勤務機構
五、督察機構由專職人員組成
六、督察機構實行隊建制
第三條 (督察領導體制)
第四條 (現場督察)
一、督察對象
二、現場督察
三、現場督察職責範圍
第五條 (派出督察和指令督察)
一、體現了上下級督察機構之間的組織
協調關係
二、規定了派出督察和指令督察兩種
督察機構在本級公安機關管轄范
圍內行使督察許可權的方式
三、為探索實行派駐督察工作機制提供了
法律依據
第六條 (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一、督察機構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的
概念及主要特點
二、督察機構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的基本任務
三、督察機構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
工作要求
四、督察機構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時的報告制度和
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直接督察制度
五、督察機構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的管轄分工
第七條 (警務參與)
一、本條規定是督察機構行使警務參與權
的直接依據
二、督察機構從以下幾個方面行使本條規定
賦予的警務參與權
第八條 (警務評議)
一、警務評議的內涵和特點
二、警務評議的工作原則
三、警務評議的種類
四、警務評議的方法
五、警務評議結果的處理及套用
第九條 (受理處置民眾投訴)
一、建立與現場督察職能相一致的民眾投訴
調查處理督察工作機制
二、督察機構受理投訴的範圍、要求和
處置措施
三、對非正在發生的民警違法違紀行為及
其他問題民眾投訴的處置措施
第十條 (責令執行與撤銷、變更錯誤
決定、命令)
第十一條 (當場處置)
一、本條規定設立了督察許可權中的
三項重要的當場處置權
二、督察人員應當嚴格依法按程式行使
當場處置權
第十二條 (採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
一、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適用範圍
二、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期限及
相關要求
三、採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必須
遵守的法定程式
第十三條 (督察建議和移送)
一、對違反紀律的公安民警要給予處分或者降低
警銜、取消警銜的提出建議和移送處理
二、對在督察工作中發現公安民警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對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
申訴與覆核)
一、第1款是關於申訴主體、提出時限和
受理機關的規定
二、第2款是關於受理申訴的公安機關作出覆核
決定的時限規定
三、第3款是關於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
效力的規定
四、第4款是關於撤銷錯誤決定,並為當事人消除
影響、恢復名譽的規定
第十五條 (督察工作原則及維護民警執法
權益職責)
一、關於督察人員工作原則的規定
二、關於維護公安民警執法權益工作
職責的規定
第十六條 (督察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督察人員應該具有堅持原則、忠於職守、
清正廉潔、不徇私情、嚴守紀律的品質
二、督察人員應該具有紮實的專業知識和
較強的業務能力
三、督察人員應該經過專門培訓合格
第十七條 (督察標誌及證件)
第十八條 (條例生效日期)
第三部分附 錄
保障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
——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負責人就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公安部關於學習宣傳貫徹新修訂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通知
(2011年9月30日 公通字(2011)40號)
加強督察工作的基本法規
推進督察科學發展的新起點
——2011年10月1日《人民公安報》社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5年2月28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5年4月27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
起施行)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2006年11月13日國務院令第479號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2009年11月27日監察部第8次部長辦公會議、
2009年11月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32次部務
會議、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第6次部長辦公會議、
2009年9月29日國家公務員局第13次局務會議審議
通過2010年3月10日經國務院批准 2010年4月
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令第20號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修訂前後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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