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教育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教育條款是1993 年 7 月 2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同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 7 條:國家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教育振興農業。第 48 條:各級人民政府應逐步增加農業科技經費和農業教育經費,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農業科技、教育事業。第 49條:國家在農村實施義務教育,發展農業職業教育,提高農業勞動者的文化、技術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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