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2017年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聯合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管理,推進我省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15〕919號)、《關於〈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8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為支持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鼓勵地方有效解決危害民眾身體健康的突出問題,促進農村生態環境質量改善而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 資金主要用於我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包括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歷史遺留的農村工礦污染治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以及其他與農村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環境綜合整治措施。
第四條 市級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支持重點和範圍,以及中期財政規劃管理要求,編制3-5年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及分年度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實施任務、資金預算、保障機制等,聯合報省環保廳、省財政廳。
第五條 同一年度內,對中央財政已經支持的項目,各市、縣(市、區)不應再申請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支持。
第六條 省環保廳等相關業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有關市、縣(市、區)編制的工作方案進行評審。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等相關業務部門根據有關市、縣(市、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確定的任務量、方案執行等情況,確定資金預算額度,並按照預算管理程式下達預算。
第七條 各級財政、環保等相關業務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對資金的分配審批負責。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負責。
第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等相關業務部門在接到中央財政下達資金後30日內,向市級(省財政直管縣)財政、環保部門下達資金預算檔案。有關市(縣)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資金後,應當在30日內會同環保部門分解下達資金,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送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備案。
第九條 各級應建立健全農村環境設施運行維護機制,確保環境綜合整治效果,優先支持已經落實運行維護經費的項目。
第十條 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4〕70號檔案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11號)及其他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環保部門應建立完善績效評價工作機制。績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資金支持項目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制度建設情況、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建成項目運行維護情況,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時調整相應工作安排。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將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市(縣、區)財政、環保部門重點對本轄區內資金使用、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展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和環境效益,並按季度將資金預算執行和項目進展情況報送上一級財政、環保部門。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環保等相關業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資金支持的村鎮應當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公布資金安排和使用的詳細情況、項目安排和具體實施情況等。有關市、縣(市、區)財政和環保部門應當將資金使用情況在政府入口網站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