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是上海市發布的一個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
  • 適用地點上海市
  • 修正次數:兩次
  • 修正會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管理條例,

發布信息

(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館、印章刻制、印刷、舊貨、音像製品複製等特種行業和下列公共場所:
(一)舞廳、卡拉OK廳(包房)、遊戲(藝)機房、檯球室、遊樂場等營業性娛樂場所(以下統稱娛樂場所);
(二)電影院、劇場、音像製品放映場所;
(三)設定按摩項目的服務場所;
(四)咖啡館、茶座、經營酒類的餐飲場所;
(五)體育場(館)、游泳池(場)、溜冰場、營業性射擊場;
(六)大型公眾性臨時活動場所。
第三條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區、縣公安部門和專業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管轄範圍內的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工商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體育、旅遊、文化廣播影視、綠化、商業、衛生和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許可和審核
第五條開辦旅館、印章刻制、舊貨業中的典當行和拍賣行、音像製品複製等特種行業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開辦咖啡館、茶座、營業性射擊場等公共場所以及舉辦大型公眾性臨時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上海市特種行業許可證》(以下簡稱《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以下簡稱《公共場所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六條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場地的布局和設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符合該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應的管理措施;
(四)有符合條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領《公共場所許可證》或者開辦娛樂場所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築物及各項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有與經營項目、活動人員容量相適應的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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