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東漸”與近代中國尋求法制自主性研究

“西法東漸”與近代中國尋求法制自主性研究

《“西法東漸”與近代中國尋求法制自主性研究》是2015年7月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立民、練育強、姚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法東漸”與近代中國尋求法制自主性研究
  • 作者:王立民、練育強、姚遠
  •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7月
  • 頁數:208 頁
  • 定價:60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208130203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西法東漸”與近代中國尋求法制自主性研究》上編為“西法東漸”與近代中國法制自主性研究的縱向分析和下編“西法東漸”與近代中國法制自主性研究的橫向分析。

圖書目錄

總序
前言
上編:“西法東漸”與近代中國法制自主性研究的縱向分析
第一章 清末修律時期的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清末修律的時代背景及其歷程
(一)清末修律的時代原因
(二)清末修律的歷程回顧
二、清末修律中法制自主性的體現
(一)清末預備立憲中的法制自主性
(二)清末修律中刑事法律立法的法制自主性
(三)清末修律中民商事法律立法的法制自主性
(四)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法制自主性
三、修律時期追求法制自主性的原因
(一)晚清政府爭取國家自主性的要求
(二)傳統法文化的自我保護意識
(三)法律移植過程中的自我意識
結語
第二章 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南京臨時政府立法思想的自主性
(一)三民主義的立法思想
(二)五權分立的立法思想
二、南京臨時政府獨立的立法機構
(一)作為南京臨時政府最高立法機構的南京參議院
(二)作為南京,臨時政府立法擬定和審核機構的法制局(院)
三、南京臨時政府憲政制度的自主性
(一)推翻君主專制,主權在民,民主共和
(二)南京臨時政府對於政權組織形式的選擇——從總統制到內閣制
四、南京臨時政府立法自主性之一:廢除舊律與沿用舊律相結合
(一)廢除前清的舊制度
(二)有選擇性地沿襲前清舊法
五、南京臨時政府立法自主性之二:制定各種新法
(一)依法改革行政體制和官員選任制度
(二)頒布發展經濟的各項法令、法規
(三)進行保護人權的立法
(四)改革教育制度,推行新式教育
(五)形成較完備的立法程式
六、南京臨時政府推行現代司法制度
(一)提出司法獨立原則,建立審判機構
(二)建立法務部,掌管司法行政事務
(三)推行律師制度、設立陪審制度和公開審判制度
(四)禁止非法逮捕、禁止刑訊、反對重刑
(五)確立罪刑法定、罪人不孥
(六)改良監獄,尊重人道主義
七、南京臨時政府法制自主性的評價
第三章 北洋政府時期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關於北洋政府時期法制自主性問題的概述
(一)關於北洋政府時期法制自主性的總體印象
(二)北洋政府時期的法律移植與法制自主性
(三)北洋政府時期法律本土化努力與法制自主性的關係
(四)北洋政府時期收回治外法權運動與法制自主性
二、北洋政府時期影響法制自主性的主要因素
(一)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二)國內複雜的政治形勢
(三)數量可觀的成文法制定
(四)司法實務界的努力
(五)法學研究與法律教育
三、憲政領域的法制自主性及表現
(一)1913年制憲運動與天壇憲草
(二)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
(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制度
四、民商事領域的法制自主性及表現
(一)援用《大清現行刑律》與擱置《大清民律草案》
(二)民事習慣在司法領域的廣泛套用
(三)北洋政府時期的民商事習慣調查
五、刑法領域的法制自主性及表現
(一)《第一次刑法修正案》
(二)《第二次修正案》
(三)刑事單行法規
六、司法訴訟領域的法制自主性
(一)大理院及其造法功能
(二)兼理司法制度的無奈與現實選擇
第四章 南京國民政府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法制自主性”的意義
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法律文化的自主性發展
(一)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法制理念
(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自主性法律文化的構建
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法律體系的自主性發展
(一)法律構架中的自主性內容
(二)法律原則中的自主性內容
(三)法典內容中的自主性內容
四、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司法制度的自主性發展
(一)司法制度自主性發展的核心
(二)司法制度的自主性設定
(三)司法制度自主性發展的特點
五、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地方法制自主性
六、啟示
第五章 革命根據地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根據地法制自主性的萌芽——工農民主政權時期
(一)工農民主政權的自主性立法
(二)工農民主政權的自主性司法
二、根據地法制自主性的發展——抗日民主政權時期
(一)抗日民主政權的自主性政治綱領及憲法性檔案
(二)抗日民主政權組織形式的自主性形成
(三)為保衛自主性所作的努力
三、根據地法制自主性的成熟——解放區人民政權時期
(一)解放區民主政權的自主性政治綱領及憲法性檔案
(二)解放區政權組織形式的自主性形成
(三)為保衛自主性所作的努力
結語
下編:“西法東漸”與近代中國法制自主性研究的橫向分析
第六章 恢復租界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租界法制自主性失去的原因
(一)國力的衰落
(二)官員的無知
(三)法制的落後
二、租界法制自主性失去的後果
(一)直接後果
(二)間接後果
三、恢復租界法制自主性的歷程
(一)以第一次世界大戰為契機的法制自主性的恢復
(二)以五卅運動及北伐戰爭為契機的法制自主性的恢復
(三)以外交談判為契機的法制自主性恢復
(四)以第二次世界大戰為契機法制自主性的恢復
第七章 恢復香港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香港法制自主的原始狀態
二、從《穿鼻草約》到《南京條約》:法律自主性的逐漸喪失
(一)以草約和公告為標誌的地區自主性喪失
(二)三個條約前後帶來的主權變更
三、憲制性檔案帶來法律自主性的徹底轉移
(一)《殖民地規例》
(二)《英皇制誥》
(三)《皇室訓令》
四、二元法制下自主性的部分留存
(一)傳統法律習慣
(二)新界的土地制度
(三)舊時婚姻制度
五、關於香港法制自主性的辯論和爭奪
(一)民間的請願與反抗
(二)香港的淪陷與“重光”
(三)國民政府試圖收回未果
(四)“第三勢力”企圖未遂
六、從《中英聯合聲明》到《基本法》:法制自主性的重獲
(一)《中英雙方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二)英方規例《香港法令》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八章 恢復澳門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法制自主性條件
(一)外部條件:澳門的法制自主性長期受葡萄牙政府的憲制變遷的影響
(二)內部條件:澳門華人的崛起和華人社團的壯大
(三)文化條件:以傳統中國文化占主導的多元性澳門立法
二、法制自主性具體表現
(一)立法自主性
(二)司法自主性
(三)行政自主性
三、中央政府恢復法制自主性的過程
(一)晚清政府延宕澳門劃界交涉,以限制葡萄牙“管理澳門”的範圍
(二)孫中山革命政府致力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三)民國政府宣布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期滿失效
(四)民國政府謀求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實現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結語
第九章 恢復領事裁判權自主性研究
一、領事裁判權之產生與變異
(一)或可避免之領判權條款
(二)領事裁判權之橫向擴張
(三)領事裁判權之縱向擴張
二、領事裁判權出現與中國近代司法自主性之缺失
三、領事裁判權給中國社會帶來的影響
(一)國際法發展
(二)外交癥結
四、領事裁判權之收回
(一)法權會議
(二)以上海為例看領事裁判權收回之過程
(三)上海會審公廨移滬交涉
五、領事裁判權對近代中國法制自主性之影響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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