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辦法

《“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辦法》是由茂名市人民政府於2024年4月29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政策全文,

政策全文

“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統一管理,規範使用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強化商標保護,維護茂名荔枝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擦亮茂名荔枝品牌,推動茂名荔枝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法保護商標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指“茂名荔枝”文字商標(第29類,註冊號:39801022;第31類,註冊號:39801021)和“茂名荔枝 MAO MING LITCHI”圖形商標(第29類,註冊號:47879392;第31類,註冊號:47882836),是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用於證明茂名荔枝的原產地域和特定品質。
  第三條 茂名市農業農村事務中心是“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註冊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負責“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準許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向商標註冊人提出申請,在簽定《“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契約》,領取《“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證》後使用本商標標識。
第二章 申請原則及使用條件
  第五條 “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申請使用遵循自願原則。
  第六條 使用“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為茂名市現轄行政區域內。
  第七條 使用“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新鮮荔枝。
  1.生產過程應當嚴格執行DB 4409/T 20-2021《荔枝生產技術規程》的標準;
  2.商品等級符合NY/T 1648-2015《荔枝等級規格》標準的要求;
  3.網上銷售的荔枝商品應符合DB 4409/T 09-2020《網上銷售荔枝等級規格》標準的要求,按茂名市地方標準執行,其中,白糖罌執行DB 4409/T 21-2021《茂名荔枝白糖罌電商銷售標準》、妃子笑執行DB 4409/T 22-2021《茂名荔枝妃子笑電商銷售標準》、桂味執行DB 4409/T 23-2021《茂名荔枝桂味電商銷售標準》。
  (二)乾荔枝及其它荔枝加工商品。
  1.生產企業需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2.乾荔枝商品符合GB 16325-2005《乾果食品衛生標準》;
  3.生產過程應當嚴格執行NY/T 709-2003《荔枝幹》或NY/T 1041-2018《綠色食品乾果》的標準。
  (三)商品生產過程、商品等級有新的標準的,應當按新的標準執行。
第三章 申請使用程式
  第八條 “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當在“茂名荔枝區域公用品牌LOGO管理平台”(http://119.146.115.76/lzlogo/apply/login)或“茂名荔枝LOGO”申請小程式上註冊並上傳申請資料。申請資料包括:
  (一)“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相關材料;
  (三)申請主體產銷能力和規模材料,包括:基地租賃契約、供銷契約、物流單據、網店銷售數據等材料;
  (四)含申請使用商標的包裝箱設計式樣圖;
  (五)質量承諾書。
  第九條 商標註冊人於1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並通過申報系統告知受理決定或補正材料;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意見,通過申報系統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人自收到準予申請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紙質申請資料,並與商標註冊人簽訂《“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契約》。
  未獲批准的申請人,自收到申報系統不準予申請告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商標註冊人申請複查一次。
  第十一條 獲批准的申請人,在簽訂《“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後,由商標註冊人頒發《“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證》。
  第十二條 商標註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應當定期在網上公開許可使用人信息。
  第十四條 “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有效期兩年,期滿需要續期的,必須在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的,期滿後不得繼續使用該商標。
第四章 商標使用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商標使用人在契約有效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使用“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二)在包裝、附加標牌、說明書、介紹手冊等表面,採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使用“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三)在廣播、電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等媒體上,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對其進行宣傳;
  (四)在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公眾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載體上使用“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五)其他經合法授權的行為。
  第十六條 商標使用人在契約有效期限內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許可使用的各項規定;
  (二)維護“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市場聲譽,遵守市場秩序,加強質量管理;
  (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四)接受商標註冊人對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不定期檢測和商標使用履約監督檢查;
  (五)及時向商標註冊人反饋消費者對使用該商標商品質量情況的評價;
  (六)在使用“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上標明使用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七)使用“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包裝材質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質量衛生安全標準;
  (八)根據本辦法及使用許可契約的授權使用“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不得擅自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和顏色;
  (九)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不得以轉讓、買賣、出租、出借、承包等任何形式許可他人使用“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十)建立該商標使用台賬和商品銷售台賬,以備核查;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商標註冊人行使以下監督管理權利:
  (一)負責《“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辦法》的組織實施,許可使用並監督使用人規範使用“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二)指導、管理、監督“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人正確依法依規開展宣傳、推廣活動;
  (三)委託有資質條件的第三方質量檢測機構對被許可使用“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進行質量檢測,檢查商品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辦法的品質要求;
  (四)及時取消不符合本使用管理辦法使用人的商標使用資格,收回《“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證》,並履行變更、備案手續;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監督管理權利。
  第十八條 商標註冊人應當維護“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許可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使用“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時,應當同時依法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並加注商標註冊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侵犯“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更換“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並將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二十二條 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侵犯“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商標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未標明商標使用人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新出台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規規章為準。本辦法由茂名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報刊、影視媒體等以宣傳、推廣茂名荔枝品牌為目的而使用“茂名荔枝及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不受本辦法約束。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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