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專家庫”管理辦法

《“海淀區專家庫”管理辦法》是海淀園(區科委)科技發展處為加強“海淀區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各類專家在海淀區建設和發展中的諮詢和參謀作用、實現專家資源共享、保證區內專家庫使用部門的正常使用和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淀區專家庫”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海淀園(區科委)科技發展處
“海淀區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淀區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各類專家在海淀區建設和發展中的諮詢和參謀作用,實現專家資源共享,保證區內專家庫使用部門的正常使用和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專家庫建設、專家資格的認定、入庫、出庫、使用、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科技發展處負責專家徵集、出入庫的管理工作,平台組負責專家評審及使用的管理工作,監察處負責針對各單位使用專家規範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徵集方式和標準
第四條 專家徵集方式:
(一)社會公開徵集。渠道包括:各行業協會、聯盟、商會、中介等組織機構;大學科技園、留創園、企業孵化器等產業載體機構;高校、院所及其他研究機構;其他具有專家庫資源的相關機構。
(二)各專家庫使用單位(部門)或已入庫專家向專家庫管理部門推薦專家,並提供相關信息;
(三)符合條件的專家向專家庫管理部門自薦;
(四)由其他擁有專家庫資源的相關單位提供專家信息共享。
第五條 專家入庫條件: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至(四),同時具備條件(五)、(六)、(七)、(八)之一: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客觀、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在本專業領域理論上或技術上有較深造詣,熟悉本專業或者本行業的國內外法律、政策、發展動態等;
(三)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
(四)在所從事專業技術領域活動中無不良記錄;
(五)專業技術職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五年以上;
(六)職業資格證書:具有相應專業技術領域高級職業資格證書;
(七)從業經驗:從事相關專業或技術領域工作滿八年,在所從事領域實踐經驗豐富、有較大影響力;
(八)海淀區重點產業領域知名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5年及以上,具有部門總監及以上崗位者。
第三章 入庫管理
第六條 專家庫管理部門按照專家入庫條件進行日常審核,經審核符合徵集條件的專家,可直接入庫。
第七條 專家庫管理部門根據專家信息變更及時對專家庫進行信息更新與調整。
第八條 建立專家信用檔案,根據各專家庫使用單位(部門)反饋意見對專家進行信用記錄。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條 抽取專家採取程式隨機抽取的原則,由專家庫使用部門按照不低於1:3的比例隨機抽取,監察處可以抽查或事後檢查形式予以監督。
第十條 專家抽取後,應進行核查與迴避,與評審企業和項目有關聯的專家,一律迴避本次評審。同時為保證評審的公平公正,原則上同一批次參與評審的專家不能來自同一單位。
第十一條 專家聯繫與聘請,應按照管理操作流程嚴格執行,並建立詳細的記錄報告。
第五章 出庫管理
第十二條 專家庫管理部門對於使用過程中有不良記錄的專家要及時刪除並計入黑名單,永久取消其入庫資格。
第十三條 定期清理庫內活躍度不高的專家。
第十四條 入庫專家可自願以書面方式辭去專家庫專家資格。
第六章 部門職責
第十五條 各專家庫使用單位(部門)應安排專人負責專家庫的使用和選用專家的信息管理。
第十六條 負責專家庫管理及使用的相關人員應對專家庫中的專家信息保密。
第十七條 在專家使用中,對有不良行為的專家要及時向專家庫管理部門反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區科委)科技發展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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