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稀、少”政策

“晚、稀、少”政策是中國在70年代實行的計畫生育政策。早在60年代中期,山東省文登縣最先實行了“晚、稀、少”的生育政策,並使計畫生育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1973年12月,國家在北京召開了全國計畫生育工作會議,明確提出了“晚、稀、少”政策的具體要求。晚: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後結婚;城市略高。稀:兩胎間隔4年左右。少:一對夫婦不超過生育兩個孩子;少數民族除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晚、稀、少”政策
  • 實行時間:70年代
1978年2月,國務院批轉的《關於全國計畫生育工作匯報會的報告》中再次強調,要充分發動民眾,按“晚、稀、少”的要求制定積極可行的人口計畫,並以此作為評選計畫生育先進縣、先進單位的條件之一。實踐證明,“晚、稀、少”生育政策對控制中國人口的出生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也為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政策的執行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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