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表彰在江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充分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推動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促進江西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廬山友誼獎”獎勵辦法
- 文號:贛府廳發〔2011〕40號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發布信息,內容,
發布信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廬山友誼獎”獎勵辦法的通知
贛府廳發〔2011〕4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廬山友誼獎”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廬山友誼獎”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向為本省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授予的榮譽獎項,原則上每年評選一次,獲獎人數不超過15人,遇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名額。
第三條 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外國專家包括:
(一)為執行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定、協定和中外經貿契約,來本省工作的外國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在本省從事教育、科研、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工作的外國籍高級專業人員;
(三)在本省各類企業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國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在本省工作或為本省服務的其他領域急需的外國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五條 凡經江西省外國專家局批准在本省工作,對我國友好,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外國專家,均可申報“廬山友誼獎”:
(一)積極向我省傳播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為我省解決技術、管理等方面的關鍵問題,或填補了某項空白,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為我省重大項目的建設、投產、運營等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參與重大科技攻關及高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並取得突破性進展的;
(四)為我省培養人才,捐獻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在教育、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大、中型外商投資企業或者高新技術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專業技術職務,使企業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六)在促進我省海外人才和智力引進,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六條 江西省外國專家局每年下發申報“廬山友誼獎”通知後,由外國專家聘請單位填寫《“廬山友誼獎”申請表》(一式三份),經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審核後,連同外國專家事跡材料以及相關證明材料一併報江西省外國專家局。
第七條 江西省外國專家局牽頭成立“廬山友誼獎”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外國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江西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江西省外國專家局以書面形式將評審結果通知申報單位。
第九條 榮獲“廬山友誼獎”的外國專家,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頒發獎章、榮譽證書及紀念品。
第十條 對獲得“廬山友誼獎”並符合國家“友誼獎”評選條件的外國專家,聘請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外國專家局的規定,申報國家“友誼獎”。
第十一條 榮獲“廬山友誼獎”的外國專家可享受一次省內免費休假療養。
第十二條 對榮獲“廬山友誼獎”的外國專家及其事跡的宣傳報導,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切實保護獲獎者的安全和利益。凡不宜公開身份和事跡的獲獎者,不得對其進行公開宣傳報導。可公開宣傳報導的獲獎者及其事跡,應事先徵得聘請單位和獲獎者本人的同意,並將宣傳報導稿件報江西省外國專家局審核。
第十三條 對不宜公開獎勵的外國專家,可視具體情況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
第十四條 “廬山友誼獎”評選表彰工作所需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專項安排。
第十五條 已獲得“廬山友誼獎”的外國專家,原則上不納入該獎項評選範圍。
第十六條 江西省外國專家局作為江西省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廬山友誼獎”評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