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郵電總支部”事件

1950年2月5日,國民黨以“涉共”罪名逮捕計梅真等35人。其中案首計梅真、錢靜芝於同年10月17日被處決;李振英、曾清萬、王文清、許金玉、高秀玉、劉建修、張欽傑等7人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鄭逢春、宋世興、李熒台、黃宏基、鐘阿談、高木榮、林發、陳再厚等8人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李慶、廖福隆、李金火、陳五藤、林金進、鄭天福、周淑貞、徐彩雲、林坦、蘇光輝、張戊己、洪景麟、林煙飛、李國榮、郭承東、陳得銅、葉萬吉、曾國榕等18人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郵電總支部”事件
  • 時間:1950年2月5日
  • 參與方:國民黨
  • 地點:台灣郵電總支部
1950年2月5日,國民黨以“涉共”罪名逮捕計梅真等35人。其中案首計梅真、錢靜芝於同年10月17日被處決;李振英、曾清萬、王文清、許金玉、高秀玉、劉建修、張欽傑等7人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鄭逢春、宋世興、李熒台、黃宏基、鐘阿談、高木榮、林發、陳再厚等8人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李慶、廖福隆、李金火、陳五藤、林金進、鄭天福、周淑貞、徐彩雲、林坦、蘇光輝、張戊己、洪景麟、林煙飛、李國榮、郭承東、陳得銅、葉萬吉、曾國榕等18人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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