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羅林號”事件

1837年,英國殖民地加拿大發生叛亂,幾百個叛亂分子占據了位於加拿大境內尼加拉河中的海軍島,並僱傭美國籍船舶“卡羅林號”運輸武器到該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卡羅林號事件
  • 外文名:Caroline affair
  • 時間:1841年
案情,處理及依據,意義,

案情

1837年,英國殖民地加拿大發生叛亂,幾百個叛亂分子占據了位於加拿大境內尼加拉河中的海軍島,並僱傭美國籍船舶“卡羅林號”運輸武器到該島。加拿大當局獲悉這一情況後,立即派遣一支英國軍隊渡河進入美國斯洛賽港,捕獲了“卡羅林號”,多去船上的武器,並將該船燒毀。在逮捕“卡羅林號”的過程中,有兩名美國人死亡,還有幾個人受傷。美國政府得知此事後抗議英國侵犯了其主權,二英國辯稱這是自衛所必須的。之後,英國政府就侵犯美國領土一事表示歉意,美國亦未進一步要求賠償。
1841年,英國公民麥克勞德進入美國,在紐約被美國警察逮捕,理由是他曾在拿捕“卡羅林號”時殺死一名美國公民。

處理及依據

英國駐美大使要求釋放麥克勞德。他認為,在上述事件發生時,麥克勞德僅僅是加納發政府出於自衛二派入美國領土的一名英國武裝部隊人員,英國已經就其自衛向美國表示歉意,因而不應再追究有關人員的個人責任。然而,美國並未因此釋放麥克勞德。後來,在審訊中,麥克勞德提供了當時他並不在場的證據才得到釋放。
過了一年,1842年,美英兩國對出於自衛的需要可能必須使用武力的原則取得了共識。在美國國務卿韋伯斯特給英國大使的復文中表示:“獨立國家的領土不可侵犯性是文明最重要的基礎,雖然該原則應有某些例外,但這些例外應限定在自衛的需要是刻不容緩的、壓倒一切的和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選擇以及沒有時間考慮的。自衛行為應該不包含任何不合理或過分行為,因為以自衛的必要為里有毒額行為必須為該必要所限制並明顯地限於該必要範圍之內。”
本案是廢對自衛權的最權威的宣示。在國際法上,自衛權是國家為保護自己的生存和獨立而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自衛權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一項合法例外。

意義

確立了“卡羅林原則”:若一個國家在他國領土上使用武力的行為成立合法自衛,則其使用武力的行為必須受到限制。其中的必要性體現為事態的緊迫性,即存在緊迫的、壓倒一切的重大危險且不能選擇其他手段。另外,武力行為還必須與所受到的威脅形成一定比例,停留在必要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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