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粵扶殘·助學工程”實施管理辦法

《“南粵扶殘·助學工程”實施管理辦法》是由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於2022年8月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粵扶殘·助學工程”實施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辦法內容,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殘疾人教育水平,鼓勵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幫扶殘疾人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其更好的就業和參與社會生活,根據《廣東省“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殘聯設立“南粵扶殘·助學工程”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大學生(含退役殘疾軍人大學生)給予資助。助學金主要用於資助殘疾人大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的學費、住宿費、生活費及其他救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學校是指在中國大陸境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批准設立、實施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軍隊院校除外。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大專班是指由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與在省內普通高等學校聯合舉辦的特殊教育大專班(含中高職三二分段高職學段班)。
  第五條 資助對象為具有廣東戶籍且持有廣東省頒發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廣東戶籍且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納入全國招生計畫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註冊在校就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含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
  第六條 對在普通高等學校普通班就讀的殘疾人大學生每人給予一次性的資助,其中:專科生10000元,本科生15000元,碩士研究生20000元,博士研究生30000元。
  第七條 對在普通高等學校特殊教育大專班就讀的殘疾人大學生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相應專業收費標準給予學費資助(或者實際繳納學費金額),按年度發放。資助年數不超過學制年數。
  第八條 已經享受特殊教育大專班年度學費資助的,不再享受第六條的資助。
  第九條 殘疾人大學生就讀期間辦理休學手續的,中止其享有本辦法所規定的資助申請資格,並暫停發放助學金,待其依法依規復學後再行申請、發放。就讀期間退學或者開除的,停止發放助學金。取得較高學歷後再選擇就讀同等層次或者較低層次學歷的,不予資助。
  第十條 同時滿足省財政設立的多項學生資助政策申請條件的殘疾人大學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其中一項資助。
  第十一條 每年10月1日—11月15日期間登錄廣東省財政惠企利民服務平台(https://czbt.czt.gd.gov.cn/)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報《“南粵扶殘·助學工程”申請表》。操作不便的殘疾人大學生,可提供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殘聯由殘聯工作人員幫助進行網上申請。
  第十二條 職責分工
  省殘聯職責:負責做好有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會同省教育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相關學校審核確定助學金資助名單,開展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等。
  省教育廳職責:負責協助審核確定助學金資助名單,包括但不限於學校名稱、專業、學歷、學制、入學時間、是否全日制教育、是否享受省財政資助、是否在校等信息,做好高校的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職責:負責協助審核確定助學金資助的退役殘疾軍人名單,包括但不限於殘疾軍人證號、等級、有效期限、戶籍等信息,指導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向退役殘疾軍人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特殊教育大專班所在學校職責:負責做好學生申請工作,配合做好預算申請,協助審核確定助學金資助名單,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專業、金額、是否在校就讀等信息,協助做好有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各市、縣(區)殘聯職責:負責審核殘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殘疾等級、類別、銀行信息、戶籍等。對殘疾評定有疑問的,可要求其重新評殘。
  第十三條 省殘聯會同省教育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特殊教育大專班學校對申請學生名單進行審核,審核完畢後,省殘聯在平台系統對符合條件的對象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省殘聯組織助學金髮放工作。
  第十四條 省殘聯每年根據上年度資助的殘疾人大學生人數測算下一年度的資助金額,納入一般預算報省財政核撥。
  第十五條 助學金採取當年申報次年發放形式,殘疾人大學生當年度申報並審核通過後,由相關部門於下一年度5月份之前將助學金直接發放到資助對象本人的賬戶中,不得發放現金。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殘聯、省教育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為四年。《廣東省殘聯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南粵扶殘助學工程”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粵殘聯〔2015〕83號)、《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南粵扶殘助學工程”實施辦法(暫行)的補充通知》(粵殘聯〔2018〕1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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