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時期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實施方案

“十四五”時期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實施方案

《“十四五”時期社會服務設施兜底線工程實施方案》是為進一步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設施建設,完善重 點群體關愛服務體系,織密扎牢民生保障網,根據黨的二十大精神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 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等有關檔案精神,制定的方案。

2023年3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國殘聯共同發布《“十四五”時期社會服務設施兜底線工程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四五”時期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國殘聯
  • 發文字號:發改社會〔2023〕294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殘疾人聯合會,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加強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提升重點群體關愛服務水平,織密扎牢民生保障網,我們對《“十四五”時期社會服務設施兜底線工程實施方案》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十四五”時期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退役軍人事務部
中 國 殘 聯
2023年3月15日

內容全文

為進一步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設施建設,完善重 點群體關愛服務體系,織密扎牢民生保障網,根據黨的二十大精神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 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等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民政、退役軍人、殘疾人等工作發表重要講話, 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十三五”以來,各級政府聚焦特殊群體、 聚焦民眾關切,民生保障的投入不斷加大,頂層設計不斷完善,政 策體系不斷最佳化,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逐步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退 役軍人服務體系初步形成,殘疾人服務體系更加高效,保障能力和 服務水平進一步提升。
但是,社會服務設施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還較為突出,服 務保障能力還有進一步提升空間,具體表現在:一是供給總量不足。 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尚未實現地級市全覆蓋,基本殯葬服務設施缺口 較大,殘疾人服務設施仍然不足,標準化的軍人公墓尚屬空白。二 是功能布局不優。部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設施還是強制收容設 施,與當前關愛型救助理念不符。中西部地區民政精神衛生福利設 施數量少、缺口大。烈士紀念設施規劃建設布局不合理的問題比較 突出。三是服務質量不高。兒童福利機構、光榮院服務設施條件不 優。殘疾人康復輔助器具適配未得到充分滿足,殘疾人就業服務的 專業化水平還不高。優撫醫院大多數未達到三級醫院服務水平。四 是發展活力不夠。優撫醫院、光榮院配置不平衡,設施設備老化, 專業人才短缺,服務能力較弱,與保障退役軍人權益和加強練兵備 戰的要求不相適應。
保障特殊困難群體基本生活,加強民生保障能力建設,體現著 國家的民生溫度和治理精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題中之義,是推 動共享發展的具體體現,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實現共同富 裕。完善退役軍人褒揚優撫服務體系,有利於褒揚退役軍人為保家 衛國做出的犧牲和貢獻,營造愛國擁軍、尊崇軍人的濃厚社會氛圍, 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築牢困難民眾、退役軍人、殘疾人 等重點群體關愛服務體系,是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 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 求,對於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彰顯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實現“兩個 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要意義。
二、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 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政、退役軍人、殘疾人 等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新發展理念,堅 持系統觀念,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 線,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圍繞困境兒童、未成年人、流浪乞討人員、 精神病人、退役軍人、殘疾人等重點群體的迫切需求,推動社會服 務設施補短板、強弱項、提質量,進一步織密扎牢民生保障網。
三、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級負責。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服務人口規 模、存量設施資源、服務練兵備戰等因素,整體規劃、統籌推進, 整合資源、最佳化布局,合理確定服務功能和建設規模,強化地方主 體責任,分級建設,明確管理責任。
(二)保障基本,突出重點。補齊兒童福利、流浪乞討人員救 助、精神衛生福利、殯葬服務、褒揚優撫、殘疾人服務等基礎設施 短板,提升服務保障能力,加強對困難群體的幫扶支持,突出彰顯 軍人貢獻與保障對等、關愛與服務一致。
(三)因地制宜,節約實用。科學謀劃用地選址,踐行綠色生 態理念,合理確定建設內容和標準,倡導使用新技術、新材料,避 免鄰避效應,防止貪大求洋,堅持節約實用,不搞重複建設。
(四)多元投入,提高質量。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導和撬動 作用,調動地方政府和社會力量積極性,引導地方政府推動改革創 新,最佳化服務供給模式,建立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
四、發展目標
到 2025 年,在中央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共同努力下,社會福 利、退役軍人褒揚優撫、殘疾人服務設施條件進一步改善,管理服 務專業化、規範化、智慧型化水平不斷提高,人員配置進一步強化, 殯葬、退役軍人等體制機制改革邁出新步伐。
——社會福利服務體系方面,兒童福利服務、未成年人救助保 護、流浪救助服務、基本殯葬服務網路進一步最佳化,精神衛生福利 服務能力進一步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提高。
——退役軍人褒揚優撫服務體系方面,對黨中央、國務院批准, 退役軍人事務部批准或確認的烈士紀念設施應建盡建;穩妥建設軍 人公墓,滿足基本安葬需求;實現每個省(區、市)至少有 1 所水 平較高的區域性優撫醫院,提高光榮院保障水平和床位利用率。
——殘疾人服務體系方面,實現每個省(區、市)都有一所專 業化的殘疾人康復設施,每個地市都有 1 所專業化的殘疾人康復或 托養設施,建設若干省級盲人按摩醫院,殘疾人就業服務能力得到 提高。
五、建設任務
(一)社會福利服務設施。
1.兒童福利設施。支持地級市及易地扶貧搬遷人口較多且有需 求的縣,建設區域性兒童福利設施,整合集中配置資源,提升集中 養育的專業化水平。
2.未成年人保護設施。支持省級、地市級及易地扶貧搬遷人口 較多且有需求的縣,建設未成年人保護設施,為困境兒童、農村留 守兒童等提供臨時監護照料和家庭服務。
3.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支持建設地市級區域性流浪乞討 人員救助管理站,進一步提升關愛救助、應急救助服務能力。
4.殯葬服務設施。支持新建殯儀館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尚 未覆蓋的縣市補齊短板。
5.精神衛生福利設施。支持建設地市級區域性精神衛生福利設 施,主要包括承擔困難精神病患者收治功能的社會福利院(福利中 心)、精神病人福利(康復)醫院等,為特殊經濟困難精神障礙患 者提供集中救治、養護、康復服務。
(二)退役軍人服務設施。
1.烈士紀念設施。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或退役軍人事務部批准 建設的烈士紀念設施,支持退役軍人事務部確認建設的地市級及以 上烈士紀念設施。主要包括:一是烈士陵園中的烈士墓、烈士骨灰 堂、烈士英名牆、紀念碑、紀念塔祠、紀念雕塑、紀念廣場等主體 建築物,二是以烈士陵園為基礎的小型紀念堂館,三是烈士陵園配 套的排水、公共廁所、停車場等公共服務設施。不依託烈士陵園、 獨立的大型紀念館不予支持。
2.軍人公墓。綜合考慮部隊駐防部署、兵源輸出、平戰狀態等 因素,支持安葬需求大、退役軍人數量多的地市級及以上的行政區 域建設軍人公墓。
3.優撫醫院。支持每個省建設 1 所服務全省的優撫醫院(榮軍 醫院、康復醫院、精神病醫院),支持集中供養需求較大、交通較 為便利、醫療康復條件相對薄弱的地級市建設區域性優撫醫院(榮 軍醫院、康復醫院、精神病醫院),配置醫療設備。
4.光榮院。支持優撫對象數量較多的地市級及以上的行政區域 建設光榮院(榮譽軍人休養院),配置基本康復輔助器具(設備包), 優先支持具備醫養結合功能和長期照護能力的光榮院。
(三)殘疾人服務設施。
1.殘疾人康復設施。支持建設省、市級區域性殘疾人康復設施, 形成專業化的康復網路。
2.殘疾人托養設施。支持建設省、市級區域性殘疾人托養設施, 搭建專業化的托養服務平台,提升區域性統籌集中托養能力。
3.省級盲人按摩醫院。支持建設盲人按摩醫院的醫療、康復、 培訓等基礎設施,提升殘疾人職業培訓和就業能力。
(四)落實重大決策部署的建設項目。
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 軍人事務部、中國殘聯組織實施。黨中央、國務院做出重大決策部 署,以及中央領導同志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落實的該領域重大工程 和重大項目,現有建設任務暫未覆蓋的,可另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納入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統籌實施。
六、遴選標準
(一)項目應符合項目建設標準。
(二)優先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以 及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區等人口流入多、服務供需矛盾突出的區 域傾斜,原“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要應保盡保。
(三)優先支持尚無民政、退役軍人、殘疾人服務設施地方的 項目,補齊設施“空白點”。殯葬服務設施項目要優先安排火葬區 尚無殯葬服務設施地方的項目,做到應建盡建,不留空白。對於改 擴建項目,要優先支持建設年代久、服務功能嚴重不足的項目。
(四)對列入《全國紅色旅遊經典景區名錄》且已經中央資金 支持過的烈士紀念設施項目,本實施方案不再予以重複支持。
七、支持標準
中央預算內投資對項目原則上按照東、中、西部地區(含根據 國家相關政策分別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區)分別不超過平均總投資 或床位平均建設投資(簡稱“平均投資”)的 30%、60%和 80%的 比例進行支持(定額支持項目除外)。對低於平均投資的項目按照 實際投資,原則上給予上述相應比例支持。對高於平均投資的項目, 超出部分請各地自行解決。對兒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護中心、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精神衛生福利設施、優撫醫院、光榮院的 改擴建項目,支持額度按照上述支持標準的 50%申請。
為推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對中部 地區原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原深度貧困縣、原國家扶貧開發 工作重點縣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平均投資的 80%的比例進行支持。 西藏自治區、南疆四地州項目建設資金原則上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全 額安排,四省涉藏州縣項目可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全額安排,享受特 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按照具體政策要求執行。
在上述原則基礎上,各項目分別設定了單個項目支持標準。
(一)社會福利服務設施。
1.兒童福利院。建設床位控制在 100—450 張之間,床均面積控 制在 35—43 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於 12 萬元測算。
2.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建設床位控制在 50—100 張之間,床均面積控制在 30—35 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於 9 萬元測 算。
3.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建設床位數控制在 30—200 張之間,床均面積控制在 27—32 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於 9萬元測算。
4.殯儀館和火化設備配套。人口規模在 50 萬以下的縣(區、市),建設規模控制在 2000—7000 平方米之間,每平方米建設投資按不高於 0.36 萬元測算。地市級和人口規模在 50 萬以上的縣(區、市),建設規模控制在 7000—16000 平方米之間,每平方米建設投資按不高於 0.36 萬元測算。新建殯儀館可配套購置火化設備,每套按 100萬元標準予以支持。
5. 公 益 性 骨 灰 安 放 設 施 。 公 益 性 骨 灰 堂 建 設 規 模 控 制 在3000—5000 平方米之間,每平方米建設投資按不高於 0.3 萬元測算。
6.精神衛生福利設施。床位數控制在 500 張以內,床均面積控制在 50—60 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於 15 萬元測算。
(二)退役軍人服務設施。
1.烈士紀念設施。按平均總投資 1000 萬元測算。
2.軍人公墓。按平均總投資 1500 萬元測算。
3.優撫醫院。床位面積控制在 30—50 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於 15 萬元(含設備購置)測算。
4.光榮院。床位數控制在 100—200 張之間,床位面積控制在30—50 平方米之間,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於 15 萬元(含基本康復 輔助器具購置)測算。
(三)殘疾人服務設施。
1.殘疾人康復設施。省級、市級殘疾人康復設施建設規模控制 在 4.2 萬平方米以內,每平方米建設投資按不高於 0.3 萬元測算。
2.殘疾人托養設施。省級、市級殘疾人托養設施建設規模控制 在 1.3 萬平方米以內,每平方米建設投資按不高於 0.3 萬元測算。
3.省級盲人按摩醫院。床位數控制在 100—200 張之間,床位面積控制在 75 平方米以內,不低於 50 平方米,床均建設投資按不高於 22 萬元測算。
八、建設標準
(一)社會福利服務設施。
1.兒童福利設施。按照《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兒童福 利院建設標準》(建標 145—2010)有關要求執行。
2.未成年人保護設施。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建設 標準》(建標 111—2008)有關要求執行。
3.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設施。按照《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 站建設標準》(建標 171—2015)有關要求執行。
4.殯葬服務設施。 殯儀館按照《 殯儀館建設標準》( 建標181—2017)有關要求執行。
5.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設標準》(建 標 182—2017)有關要求執行。 6.精神衛生福利設施。按照《精神衛生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MZ/T056—2014)和《關於印發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與發展規 劃的通知》附屬檔案 1《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設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0〕2267 號)有關要求執行。
(二)退役軍人服務設施。
1.烈士紀念設施。按照《烈士紀念設施規劃建設修繕管理維護 總體工作方案》及《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烈士紀念設施 建設標準》有關要求執行。
2.軍人公墓。按照《軍人公墓建設標準(暫行)》《軍人公墓 管理辦法(暫行)》有關要求執行。
3.優撫醫院。建設標準參照《精神專科醫院建設標準(建標﹝2016﹞267 號)》《康復醫院基本標準(2012 年版)》《綜合醫 院建設標準》有關要求執行。
4.光榮院(榮譽軍人休養院)。建設標準參照《老年養護院建 設標準(建標 144—2010)》有關要求執行。
(三)殘疾人服務設施。
1.殘疾人康復設施和托養設施。按照《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標 準(建標 165—2013)》《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建設標準(建標 166—2013)》有關要求執行。
2.省級盲人按摩醫院。按照《盲人按摩醫院(診所)建設標準(試行)》《中醫醫院建設標準》有關要求執行。
九、資金下達
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直接下達到具體 項目,年度投資計畫要列出每一個項目的名稱、建設內容。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中央預算 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 號),在轉發下達到具體項目時進一步明確投資安排方式。各地要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 號)和《關於印發社會領 域相關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社會規〔2021〕525 號)規範資金下達方式,完善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 查,確保資金安排合法合規。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發展改革和民政、退役軍人、殘聯 等部門要及時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推進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 程的思路、規劃和措施,推動將有關內容及時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 展中長期規劃,促進社會服務保障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 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等銜接,依法保障設施用地。
(二)完善投入機制。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相關項目實 施的責任主體是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負責落實建設資金,國家 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國家財力狀況統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逐年安 排,滾動實施。地方政府、項目單位等要發揮主體責任,落實好地 方配套建設資金及設施運行保障資金。遵循綠色、低碳、環保原則, 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
(三)明確責任分工。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各部門要加 強分工協作,強化項目組織實施,將工作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嚴格 項目管理,加強項目儲備、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發展改革部門要 根據項目建設內容,加強對項目投資規模的審核把關,確保真實性 和準確性,指導民政、退役軍人、殘聯等部門按標準做好項目儲備 和實施。民政、退役軍人、殘聯等部門要對本地區中央預算內投資 支持的項目全程監督管理,隨時掌握項目建設情況,及時督促項目 開工,做到開工到現場、建設到現場、竣工到現場。
(四)嚴格項目管理。各地要建立工作機制,共同做好項目的 組織、協調、監督等工作,加強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及時開 工,及時更新、調整、補充重大項目庫。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等法律法規,保證建設質量,項目建成後 要及時組織驗收。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中 國殘聯將擇機組織檢查和評估,對真抓實幹、成效顯著的地方進行 獎勵,對中央資金監管不力的地方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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