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內容,懲戒措施,業務限制,信用懲戒,法律責任,
涉及內容
“兩卡”指的是手機卡和銀行卡。“兩卡”犯罪則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買賣“兩卡”的違法犯罪活動。
懲戒措施
業務限制
銀行卡方面,認定為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並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電話卡方面,認定為出租、出借、出售電話卡,且被用於電信網路詐欺犯罪造成損失的失信用戶,三大基礎運營商實施只保留1張電話卡,5年內不得辦理手機卡入網業務的懲戒措施。
信用懲戒
個人信息將被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向社會公布,影響個人徵信。
法律責任
非法買賣個人電話卡、銀行賬戶和企業對公賬戶,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詐欺罪,直接帶來牢獄之災。
其中,比較常見的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