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班列貨物運輸暫行辦法是一個辦法。
第一條為開行"五定"班列(以下簡稱班列),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提高運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辦理班列貨運營業的車站,班列的車次、開行日期和發到時刻,班列的價格由鐵道部在班列時刻表和價格表中公布(見附屬檔案一)。
第三條班列辦理整車、貨櫃和零擔(僅限一站直達)貨物,但不辦理水陸聯運、軍運後付、超限、限速運行貨物和運輸途中需加水或裝運於途中需加冰、加油的冷藏車的貨物。
第四條託運人要求使用班列運輸貨物時,應填寫鐵路貨運運輸服務單(見附錄二)一式二份,車站按本站貨物辦理種類在貨運營業視窗受理,不得指定託運人通過其他途徑辦理託運手續。
第五條車站在班列的貨物運單、貨票和貨運票據封套右上角加蓋“班列”紅色戳記(長方形40 mm * 20 mm)。
第六條班列運輸貨物的各種費用,必須執行鐵道部公布的班列價格表,除此不得收取或代收任何其它費用。車站應將班列價格表中與本站有關的內容在營業場所公布,並按此報價。
第七條託運人在一個班列中的貨物達到一定車數的,按不同比例給予優惠。託運人長期、固定使用同一班列的,可以租用班列車位或全列。優惠與租用班列由車站辦理,班列優惠和租用試行辦法見附錄三。
第八條班列不能按期開行的,發站應事先公告,公告前已接受訂單的,應通知託運人。班列運輸受阻,不能在運到期限內到達的,到站應公告。班列中的車輛因故在途中扣下的,到站應通知收貨人,說明扣車原因。班列運輸的貨物,運輸途中不能辦理變更。
第九條班列運輸貨物的運到期限按列車運行天數(始發日和終到日不足24h的均按一天計算)加2日計算,運到期限自該班列的始發日開始計算。
第十條除因不可抗力外,到站在運到期限期滿日前因承運人責任不能交付貨物的,由到站在交付的同時使用車站退款證明書向收貨人支付違約金,每逾期1日為快運費的50%;自第3日起(未收快運費的自第1日起)按《鐵路貨運運輸規程》第37條計算。
第十一條鐵路貨運運輸服務訂單是運輸服務契約或運輸契約的組成部分,鐵路運輸服務訂單一經簽訂,承運人和託運人均應承擔責任。除因不可抗力,承運人不能按期提供運輸或服務,或託運人未能按時將貨物備妥於約定地點的,由責任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運輸落空的,零擔和1t貨櫃每批10元,5t和10t貨櫃每箱10元,整車和20ft、40ft貨櫃每車50元;服務落空的違約金有鐵路局制訂並公布。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按定事項按《鐵路貨物運輸規定》辦理。本辦法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自1997年4月1日起實行。
附屬檔案一 班列時刻表和價格表(另發)
附加二 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
附屬檔案三 班列優惠和租用試行辦法
附屬檔案二 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班列專用)
託運人 地址 電話 郵碼 | 收貨人 地址 電話 郵碼 | ||||||||||
發站 | 到站 | 車種 | 車數 | ||||||||
裝貨地點 | 箱型 | 箱數 | |||||||||
貨物品名 | 品名代碼 | 件數 | 單件尺寸 | 貨物重量 | |||||||
要求班列車次 | 付款方式 | ||||||||||
要求服務項目 □1.傳送綜合服務 □5.海關監管貨物服務 □9. □2.到達綜合服務 □6.速遞到貨通知上門 □10. □3.貨物倉儲保管 □7.貨物包裝、集裝 □11. □4.蓬布服務 □8.接取送達、門到門運輸 □12. | |||||||||||
其他要求事項 | |||||||||||
申請人蓋章或簽字 年 月 日 | 違約金額 | 鐵路籤注 年 月 日 | |||||||||
車站指定裝車日期 |
附屬檔案三 班列優惠和租用試行辦法
第一條在同一發站、同一日期、同一車次的班列中,同一託運人運輸的整車和貨櫃貨物(以裝滿車容為準)達到5車的, 班列運輸費用按以下比例優惠:
車數 | 5~9 | 10~14 | 15~19 | 20~24 | 25~29 | 30~34 | 35~39 | 40~44 | 45~49 | >=50 |
整車 | 2‰ | 4‰ | 6‰ | 8‰ | 10‰ | 12‰ | 14‰ | 16‰ | 18‰ | 20‰ |
貨櫃 | 2.5‰ | 5‰ | 7.5‰ | 10‰ | 12.5‰ | 15‰ | 17.5‰ | 20‰ | 22.5‰ | 25‰ |
運輸貨物滿一列車的(按該班列計長),在上表的比例(全列為貨櫃的適用貨櫃的比例)上再加2個千分點。
第二條託運人長期定時使用同一車次班列運輸貨物的,可以向車站提出租用申請。車站報請鐵路局同意後,可分半年度或年度與託運人簽訂班列租用協定。
第三條班列租用可租用車位或全列(簡稱租用車位)。班列租用車位不分貨物品類,實施特定的租用費用率。在協定商定的租用輛數內,按班列租用費率和租用輛數計費;因託運人責任造成實際運輸量少於租用輛數的,按租用輛數計費,其中實際運輸輛數與租用輛數部分的租用費,使用貨物運費雜費收據核收。
第四條按通車次班列開行日期不間斷租用的,自班列該組用車位開行日起的第7個月開始優惠2‰,第13個月開始優惠4‰。租用車位的同時執行第一條的優惠
第五條優惠費用的範圍為:運費(含快運費、新路新價均攤運費、電氣化附加費)、發站的裝車費和貨物運輸服務雜費。其中貨物運輸服務雜費可在第一條規定的比例基礎上,由車站決定再增加優惠的幅度。
第六條凡優惠計費或租用車位運輸的,車站應在貨票和有關收據的記事欄內記明:“XXXX次班列一次運輸XX輛,優惠X‰”,或XXXX次列車租用車位運輸XX輛,優惠X‰”。
第七條實行期間不明確的事項按鐵道部解釋執行。
【頒布單位】 鐵道部
【頒布日期】 l997/3/17
【實施日期】 1997/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