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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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新修訂的《“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已經2019年8月19日民政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7年8月29日印發的《“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同時廢止。
民政部
2019年8月27日

辦法全文

“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工作,鼓勵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和《民政部表彰獎勵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慈善獎”是當前中國慈善領域政府最高獎,旨在表彰我國慈善活動中事跡突出、影響廣泛的單位、個人、志願服務等愛心團隊(以下簡稱“愛心團隊”)、慈善項目、慈善信託等,由民政部負責實施。
本辦法所稱的慈善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的規定。
“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一般不評選副司局級或者相當於副司局級以上幹部,且縣處級幹部原則上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
第三條 “中華慈善獎”每兩年評選表彰一次。獎項設定慈善楷模、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捐贈企業、捐贈個人等類別。表彰名額原則上不超過150個。
慈善楷模獎,表彰在我國慈善領域事跡突出、社會影響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範性的個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愛心團隊,原則上不超過30個。
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獎,表彰在我國慈善領域具有創新性、示範性、推廣性的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原則上不超過50個。
捐贈企業獎,表彰在表彰周期內向我國境內捐贈數額較大、貢獻突出的國(境)內外企業,原則上不超過40個。
捐贈個人獎,表彰在表彰周期內向我國境內捐贈數額較大、貢獻突出的國(境)內外個人,原則上不超過30個。
第四條 每屆“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工作方案,由民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確定。
第五條 民政部組建當屆“中華慈善獎”評審會,按評審會工作規則對候選對象進行評價。評審會由民政部門、有關黨政部門、軍隊有關單位、人民團體、慈善行業組織、新聞媒體、教育科研等機構的代表和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組成。
第六條 “中華慈善獎”評審會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就評選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中華慈善獎”的申報、參評材料審核和初評工作,經徵求意見和社會公示後向評審會辦公室進行推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具體負責範圍包括:
(一)在省級及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參評捐贈企業、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的。
(二)在當地從事慈善活動的當地戶籍或者非當地戶籍人員參評慈善楷模、捐贈個人、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的。
(三)在地方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等參評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的。
(四)其他在當地開展慈善活動的單位參評“中華慈善獎”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應當在其行政區域內進行充分宣傳和動員,挖掘先進典型,擴大活動影響,吸引各方參與,提高推薦質量。
第八條 “中華慈善獎”評審會辦公室不接受自薦,只接受以下推薦單位的推薦: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關於其行政區域內慈善楷模、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捐贈企業、捐贈個人等的推薦。
(二)各業務主管單位關於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組織參評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慈善楷模等的推薦。
(三)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央群團組織等部級單位在職責和業務範圍進行的下列推薦:
1.中央企業、其他企業和有關組織、個人、愛心團隊參評“中華慈善獎”的。
2.港澳台企業、組織和個人、愛心團隊參評“中華慈善獎”的。
3.國外企業、組織和個人、愛心團隊參評“中華慈善獎”的。
(四)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關於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評慈善楷模等的推薦。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統一推薦的參評單位和個人、愛心團隊,不向省級民政部門申報。
“中華慈善獎”評審會辦公室不接受按照屬地原則應由省級民政部門負責初選並推薦的申報。
第九條 參評“中華慈善獎”,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對慈善事業發展所作貢獻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參評材料應真實、準確、詳細,參評材料涉及的捐贈金額應提供捐贈票據等證明。
參評“中華慈善獎”的個人獎項,應當以適當形式在其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該獎項的評選條件、參評個人姓名、所在單位和簡要事跡等。
第十條 各省級民政部門在推薦前,應當根據推薦對象的類別和情況,徵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宣傳、統戰、外事、公安、安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審計、國資、海關、稅務、市場監管、港澳台事務、行業主管等部門意見。
對推薦的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各省級民政部門和其他推薦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徵求紀檢監察、統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計生)、應急管理、審計、稅務、市場監管、行業主管等部門意見。
對推薦的機關事業單位幹部,各省級民政部門和其他推薦單位在推薦前,應當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徵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中華慈善獎”評審會辦公室和各省級民政部門有權就參評材料向參評者和推薦單位進行核實,參評者和推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二條 “中華慈善獎”評審會辦公室匯總各方推薦,進行形式審查後,形成“中華慈善獎”候選名單,由“中華慈善獎”評審會評審對候選名單進行評價。社會公眾同時對候選名單進行網路投票,網路投票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評審會辦公室根據評審評價和網路投票等情況,統籌考慮候選對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領域和行業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圍名單。
第十四條 評審會辦公室將表彰入圍名單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徵求意見。
第十五條 評審會辦公室根據有關單位和部門意見,就表彰入圍名單調整形成初步意見後,提交民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形成擬表彰名單。
第十六條 評審會辦公室將擬表彰名單在民政部入口網站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擬表彰名單在社會公示期間,沒有接到問題反映的,擬表彰名單即為表彰名單;在社會公示期間接到問題反映的,評審會辦公室形成初步處理意見後,由民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決定表彰名單。
第十八條 民政部一般於9月5日舉辦“中華慈善獎”表彰活動。
第十九條 已經獲得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項目和慈善信託,一般不再參評“中華慈善獎”。
已經獲得表彰的捐贈企業和捐贈個人,可重複參評“中華慈善獎”。
第二十條 “中華慈善獎”獲得者應當珍視並保持榮譽,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維護聲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出租證書及獎盃或者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一條 參評單位、個人、愛心團隊和慈善項目、慈善信託存在下列情況的,不授予“中華慈善獎”:
(一)填報參評材料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或者在網路投票中弄虛作假的。
(二)存在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在慈善捐贈活動中有失信行為的下列單位、個人:
1.被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慈善組織。
2.被民政部門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慈善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3.在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擔責任的捐贈人。
4.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的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單位、個人。
第二十二條 “中華慈善獎”獲得者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影響惡劣的,或者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表彰的,或者在慈善捐贈活動中有失信行為的,經民政部部長辦公會議決定,對其已獲獎項予以撤銷,收回其證書和獎盃。
第二十三條 對藉助“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活動收取費用或者營利的,以及在評選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9日印發的《“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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